《金融》央行出手「打炒匯」 違規外銀最重得停業處分

【時報記者任珮云台北報導】央行在去年出手打炒房後,今天下午由外匯局長蔡(火冏)民親自主持記者會,宣誓性「打炒匯」。針對企業利用國外借款進行炒匯,提出警告,央行呼籲銀行落實管控機制;同時,央行也強調,部分銀行違規受理在臺糧商新臺幣遠期外匯交易(DF),最重得以停業處分。

央行報表稽核發現,部分外商銀行在臺分(子)行自108年7月起大量受理在臺8家糧商公司新臺幣遠期外匯交易,至109年7月累積承作金額高達110億美元,經專案檢查案關6家銀行後,查該等糧商公司有以商仲貿易為名,大量承作新臺幣遠期外匯交易進行炒匯之情事,影響外匯市場穩定。

央行表示,銀行違規受理糧商新臺幣遠期外匯交易(DF),最重得以停業處分;此次的違規事件是相當重大。糧商沒有實際需求,且貨品都沒有經過台灣,卻在台灣承作新臺幣遠期外匯交易(DF)。此次涉案有6家銀行,都是外商在台分行,其中有2家銀行內部己發現有問題主動停止交易,因此去年11月時央行結案但僅給予糾正,未發處分書;剩下4家銀行央行將視情節輕重近期給予處份。

有關糧商違規部分,央行指出:一、在臺糧商公司以商仲貿易為名,大量承作新臺幣遠期外匯交易,進行炒匯。在臺糧商公司經營集團企業轉單商仲貿易,僅扮演集團貿易記帳單位,相關交易未涉及在臺子公司實質交易。以新臺幣為功能性貨幣,透過集團內企業進行跨國買賣商品,掣發相關商業貿易文件,進貨以新臺幣計價,銷貨則以美元計價,並皆以美元收付,刻意創造新臺幣暴險。由集團關係企業掣發日期、金額,及交易方向等形式相符商業貿易文件,俾其大量承作新臺幣遠期外匯交易。二、案關銀行因執行認識客戶(KYC)作業及查證客戶文件之實需性、關聯性及合理性均未確實,違反本行新臺幣遠期外匯「實需原則」。

至於企業利用國外借款進行炒匯,央行籲請銀行落實管控機制,央行作出六點說明: 一、我國外匯資金進出已相當自由,涉及商品、服務貿易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直接投資及證券投資等,均無限制,僅對部分短期資金進出尚有企業每年5千萬美元累積結匯金額限制。依近3年平均每年累積結匯金額實際使用情形統計,企業僅約1百萬美元,顯見企業日常資金調度需要額外使用到每年累積結匯金額者並不多。二、近期本行透過場外監理,發現企業利用國外借款匯入資金結售新臺幣有明顯增加之情形,經赴銀行實地查核結果,發現有下列不合理情事,本行將依據相關檢查結果做進一步處理。三、 向國外企業辦理外幣借款,應以原幣保留使用為原則,有實質新臺幣用途再兌換為新臺幣。不應利用每年累積自由結匯金額,作為炒匯途徑。四、國內新臺幣資金豐沛,企業如有資金需求,可洽國內金融機構辦理新臺幣借款。此外,國外短期借款因未來仍有還本付息外匯資金需求,國內企業可利用換匯交易(FX SWAP)或標準型換匯換利交易(CCS),以降低借款人匯率風險,且毋需計入每年累積結匯金額。五、銀行業受理客戶匯入資金,除應遵循本行規定,切實輔導客戶據實申報外,亦應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訂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及內控內稽等相關規定辦理,落實深入瞭解客戶並查核相關交易佐證文件,驗證實際外匯收支或交易需求後再予受理,不宜僅做形式上查核。

六、 維持金融穩定與外匯市場秩序為主管機關職責,對於結售外幣借款而未具實質新臺幣用途者,本行將加強專案檢查及要求申報義務人據實說明,以覈實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資料之正確性,並進一步強化本行相關規定,以抑制炒匯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