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防部前少將參謀長涉侵占7990元公發洗衣機 一審重判12年

前陸軍金防部少將參謀長林帝志(現已改名)涉嫌侵占價值7990元的公發洗衣機,金門地院考量犯後無悔意等情狀,依侵占公用財物罪判刑12年,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圖:資料照)
前陸軍金防部少將參謀長林帝志(現已改名)涉嫌侵占價值7990元的公發洗衣機,金門地院考量犯後無悔意等情狀,依侵占公用財物罪判刑12年,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圖:資料照)

前陸軍金防部少將參謀長林帝志(現已改名)涉嫌侵占價值7990元的公發洗衣機,寄回台灣家中使用;遭控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金門地方法院考量林帝志自偵辦之初,至審理終結,均無悔意。在歷經大量查證下,仍為不合情理的辯解,依侵占公用財物罪判刑12年,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金門地院判決書指出,林帝志於民國106年7月至108年10月間擔任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少將參謀長。106年12月間,林帝志知悉金防部後勤處將為官兵採購洗衣機,提議為時任金防部副參謀長鄭有為添購新台幣7990元的洗衣機。林帝志指示將洗衣機先放在參謀長辦公室,待鄭有為從台灣返回金門後,再交給鄭有為使用。林帝志另要求駕駛兵詢問鄭有為是否欲使用新洗衣機,鄭有為表示暫無更換洗衣機意願。

林帝志隨即指示駕駛兵將洗衣機暫置參謀長辦公室庫房,進而要求不知情的蘇姓、呂姓駕駛兵,將未開包裝洗衣機,以戰督車載到某物流公司的金門營業所,託運寄送至台南市住處由妻子收下。林帝志得知侵占消息在金防部傳開後,於107年6月7日拿出8000元,指示蘇姓、呂姓駕駛兵2人至市區採購相同型號洗衣機運回營區庫房,更交代別被部隊發現。

林帝志事後發現侵占洗衣機遭偵辦,又把洗衣機自台灣運回金門,私下運至不知情的金門陳姓友人處所,請託陳姓友人出具「洗衣機存放證明書」,註明洗衣機為「1年多前」交予陳姓友人使用,試圖掩飾犯行。全案經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移送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函送後偵查起訴。

承審合議庭認為,被告侵占的洗衣機價格僅7990元,依據貪污治罪條例,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者,可減輕其刑,但被告無悔意、欲掩飾犯罪事實,還協請他人圓謊。合議庭考量被告案發時身為金防部少將參謀長,本應忠於國家與軍職,為監督、照顧金防部所屬部隊而奉獻,竟藉職務之便圖私人不法利益,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公用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