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高管四度助友詐貸逾2億元 繳回犯罪所得310萬 判刑7年

兆豐銀行任要職的江姓男子涉嫌利用核貸權限,四度違法協助積欠他債務的友人向兆豐銀詐貸達新台幣2億1271萬餘元。士林地方法院審理認定江男為圖一己私利,危害國家安全及金融市場秩序,但審酌江男繳回犯罪所得310萬元,依違反銀行法判處7年徒刑,可上訴。

在兆豐銀行任要職的江姓男子涉利用核貸權限,四度違法協助積欠他債務的友人向兆豐銀詐貸達新台幣2億1271萬餘元,被法院依違反銀行法判處7年徒刑。(示意圖/Getty Images)
在兆豐銀行任要職的江姓男子涉利用核貸權限,四度違法協助積欠他債務的友人向兆豐銀詐貸達新台幣2億1271萬餘元,被法院依違反銀行法判處7年徒刑。(示意圖/Getty Images)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江男於民國104年8月至109年5月間,曾任兆豐銀行分行經理、北二區營運中心營運長、授信行銷處專門委員、消金業務處專門委員,之後離職。江男在兆豐任職期間,以自己或配偶名義借貸逾1000萬元,再轉給李姓女子等人作為借款,並收取每月1%至1.5%的利息。

江男擔心李女等人無力償還借款,涉嫌謀議由李女等人持不實合約、發票並填製貸款憑證資料,自105年4月起至107年9月,向兆豐銀行的三間分行申請貸款。

判決指出,江男藉由時任兆豐銀行要職的核貸權限,參與李女等人的核貸過程,涉嫌私下指導李女等人作假帳、開立假發票,並隱瞞個人與李女等人有鉅額民間借貸的關係,四度違法核貸共計2億1271萬餘元給李女等人。

江男在核貸銀行借款過程,還持續提供個人借款給李女等人,並允諾以「借新還舊」方式,把詐貸款項用以清償借款、利息,並延展李女等人的還款期限。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認定江男涉犯銀行法背信罪等,並從中獲犯罪所得310萬元;至於李女等人仍有3784萬餘元貸款未如期清償,導致兆豐銀行受有損害。

合議庭審酌江男未能忠誠執行職務,為圖一己私利,危害國家安全及金融市場秩序,且位居此案犯罪分工核心地位,堪稱最大獲利者,另考量江男犯後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判處有期徒刑7年,沒收犯罪所得,全案可上訴。

(責任主編:莊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