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發聲:法、德、英、韓組工會 但不能罷工 各縣市反對居多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昨天審查工會法,有關在野黨立委提案修法,警消依法可組工會,銓敘部書面報提出反對聲音,六個直轄市政府以及九個縣市政府都反對警消組工會,其中包括十一個藍、白執政的地方政府。

銓敘部除了書面調查報告,另依據銓敘部參考國外的資料如下,警消的集體勞動權利,英、韓警察人員,日本及新加坡警消人員,均不得籌組工會或具工會性質的組織。法國及德國之警消人員、英國及韓國之消防人員雖得籌組工會,但也有但書,團體協約權或爭議權、罷工,仍受一定限制。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昨天審查工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針對國民黨立委提案修法,銓敘部提交給委員會的書面報告指出,警消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二條授權制定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係屬公務人員體系之一環,故警消人員之結社組織宜維持公務人員協會法規定辦理。

書面報告表示,警消人員不宜適用工會法組織工會,有七大理由。包括:憲法制度設計、身分屬性不同、職務攸關公共利益、結社已有專屬法律保障;相關先進國家對警消人員之結社權、團體協約權及爭議權採嚴格限制、團體協商權及爭議權行使疑慮、協會法限制行使團體協約權及爭議權,未違反兩公約規定。

對於立委提案修工會法,行政院與考試院立場均以研修公務人員協會法提升功能方向,修法方向包括,增加組織模式、調降成立門檻、擴大參與範圍、放寬協商事項,及增訂課責機制。後因屆期不續審,法案必須重新提出。

根據銓敘部對地方政府是否贊同公務人員依工會法組工會,並廢止公務人員協會法的調查顯示,贊同警消依法可組工會的縣市包括: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不贊同的有: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宜蘭縣、基隆市、新竹市、新竹縣、嘉義縣、屏東縣、金門縣、連江縣、苗栗縣;嘉義市無意見。

書面報告也提供先進國家公務人員集體勞動權利比較,針對罷工權部分,日、韓沒有罷工權,美國聯邦法律禁止罷工,但少數州允許有條件罷工,英國有罷工權,但如衛生、教育、交通、消防等重要公共服務有較高罷工門檻,法國軍、警、法官、矯正機關職員等不得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