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櫃大火一審宣判!3人無罪判決理由曝光 北檢將研議是否上訴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錢櫃大火一審宣判,共3名被告無罪,迪廣公司判罰30萬,其餘4名被告有罪判刑。(圖/資料畫面)
錢櫃大火一審宣判,共3名被告無罪,迪廣公司判罰30萬,其餘4名被告有罪判刑。(圖/資料畫面)

發生於2020年間,造成6死67傷慘劇的錢櫃林森店大火案,台北地方法院15日一審宣判,判決錢櫃董事長練台生等3人無罪,林森店經理、電梯工程行負責人等4人各被判刑1年至3年不等刑期,其中3人獲緩刑4年。對此,台北地檢署表示,將待收到判決書後,針對判決理由研議是否上訴。

全案審理期間,僅有電梯增設工程承包工程行負責人王聖傑認罪,但他被判刑3年,未獲宣告緩刑,為判刑最重的被告。其餘被告均否認犯罪。

而檢方起訴時,認為練台生曾於案發前,到過林森店視察,並對施工進度做出指示,且曾在施工消防防護計畫用印,因此需負刑事責任。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依卷內及主管機關安檢結果,練台生擔任董事長的迪廣公司,已有依法設置應設置的消防安全設備,也有依法定期進行維護,難認有未依消防法設置、為戶消防安全設備,或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提供止火災危害之安全設備及措施之情事。又消防法中,所謂的「維護」,指的是依法定期進行保養,並非指無時無刻需確保消防安全設備處於可使用狀態。

練台生同時兼任多家公司董事長,本質上無從隨時對林森店內事務進行指揮監督,且依證人證述與公司資料,公司內有明確「分層負責」,林森店最高主管為店長。另練台生平時亦不對林森店內部事務為任何指揮監督,工程的施作,在其批准後即交由公司工務部發包施作,工務部人員縱使有未依練台生批示而變更施工方式,但練台生本人並未有何違法之處,因此亦難認練台生有違反何種注意義務而須負擔過失致人於死、過失傷害之刑責。因此就被訴消防法、職業安全衛生法、過失致人於死、過失傷害等罪嫌,均為無罪之諭知。

至於襄理陳思宏、防火管理人謝勇奎2人,依其等職務內容,對於林森店的消防安全事務,亦無從負責,均為無罪諭知。過失傷害部分則公訴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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