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櫃林森店大火宣判 練台生無罪、包商判刑3年

錢櫃林森店大火宣判 練台生無罪、包商判刑3年 259
錢櫃林森店大火宣判 練台生無罪、包商判刑3年 259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錢櫃KTV林森店在109年4月26日發生火警,造成6死67傷,經過4年的偵審,台北地方法院今(15)日宣判,因儀器充電不當釀成火警的電梯包商王聖傑依過失致死罪判刑3年,林森店店長、副店長及電梯工程專案負責人則分別被判刑1年2月、1年、2年,宣告緩刑4年;錢櫃老闆練台生則因公司分層負責的理由,不對錢櫃林森店內之消防安全事務負責,因此獲判無罪。可上訴。

錢櫃林森店在109年4月26日禮拜天上午突然發生大火,因整棟樓消防警報、排煙、灑水、廣播等重要系統,因受信總機被關閉電源,未發出警報,店內幹部、服務生也沒及時察覺疏散顧客,因樓層防火安全門保持開啟加上電梯天井直通,火、煙迅速蔓延,頓時陷入混亂,最後造成6死67傷。

北檢偵查後,確認電梯工程承包商九康工程行負責人王聖傑當天上午,將1台雷射水平儀放在店內4樓角落儲藏室充電,就逕自到其他樓層施工,儲藏室突然冒出火舌,是起火原因,大樓內的消防警報、排煙、灑水、廣播等重要系統,因受信總機被關閉電源,未發出警報,以致未能及時疏散顧客,才釀成慘劇。

檢方依過失致死、過失傷害、公共危險等罪嫌,起訴錢櫃董事長練台生、林森店店長翁珮雯、副店長張惠純、高級襄理陳思宏、謝勇奎、錢櫃工程師黃思銘、包商王聖傑與迪廣公司。

北院經過3年多審理,判決包商王聖傑刑3年;店長翁珮雯徒刑1年2月;副店長張惠純徒刑1年;工程師黃思銘徒刑2年。3人都宣告緩刑4年,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翁珮雯100小時、張惠純60小時、黃思銘160小時的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北院就練台生無罪的部分指出,依據卷內各政府機關對錢櫃林森店之消防安全檢查結果,其擔任董事長之迪廣公司即錢櫃林森店,均已有依法設置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且亦有依法定期限進行維護,已難認為有未依消防法設置、維護消防安全設備,或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提供防止火災危害之安全設備及措施之情事。

消防法所謂「維護」,係指依據法律或規定定期進行保養,並非指須無時無刻確保消防安全設備處於可以使用狀態而言。

練台生同時兼任多家公司董事長,本質上無從隨時對錢櫃林森店內事務進行指揮監督,且依據證人證述與錢櫃公司資料,錢櫃公司內有明確分層負責之情事,錢櫃林森店最高主管為店長。

練台生平時亦不對錢櫃林森店內部事務為任何指揮監督,而就工程施作,其於批准後即交由錢櫃公司工務部發包施作,之後工務部人員縱有未依據練台生批示內容而變更施工方式情事,但是練台生本人並未有何違法之處,所以練台生亦難認有違反何種注意義務而須負擔過失致人於死、過失傷害之刑責。綜上,應對練台生就被訴消防法、職業安全衛生法、過失致人於死、過失傷害等罪嫌,均為無罪之諭知。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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