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公投法有改?不投或投廢票就等於是同意?傳言說法與實際規定不符

網傳「公投法有改,若是不投或投廢票,就等於是同意了」的訊息。經查證,此次 18 歲公民權修憲案公投通過門檻是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必須有全國選舉人總額的半數(965 萬)以上同意才算通過,傳言錯誤引用一般性全國公投的法規,錯誤推算出 494 萬票這個數字。此外,中選會指出,民眾投了什麼就是什麼,不投票或投廢票都不會變成同意。

公投不投或投廢票就等於是同意?

在社群平台流傳:

查證解釋:

18 歲公民權修憲案公投的通過門檻為何?

本次門檻為 494 萬票? MyGoPen 在〈【查證】領公投票最後同意票一定比較多?18歲就能當立委?網傳部分誤解說法〉此篇查核報告中就有說明,此次公投是 18 歲公民權修憲案的公民複決,是台灣史上第一次的公民複決案,和過去舉辦過的一般性全國公投不同。

因為是修憲案的公民複決,所以通過門檻是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的規定,有效同意票要超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才算通過;傳言引用的公民投票法第 29 條是用在一般性全國公投,並不是修憲案的法源依據。

而此次選舉總人數約為 1930 萬人,所以按照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就是要有 965 萬張以上的同意票,18 歲公民權修憲案才算通過;傳言引用錯誤法條,494 萬票並非此次公投通過的門檻。

傳言宣稱「公投法有改,所以對公投的項目不同意,就要投『不同意』,若是不投或投廢票就等於是同意?」?

MyGoPen 實際詢問中選會,中選會表示,修憲公投複決案通過的條件就是必須有全國選舉人總額的半數以上同意,民眾投了什麼就是什麼,不投票或投廢票都不會變成同意。 中選會補充,一般性全國公投的話是根據公民投票法第 29 條:

1.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

2. 有效同意票未多於不同意票,或有效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不通過。

必須同時滿足「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同意票數達投票權人數總額的四分之一以上」這兩個條件,一般公投案才會通過;「不投或投廢票就等於是同意」的說法放在這裡一樣不成立。

資料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公民投票法第 29 條

單位諮詢:中央選舉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