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海外國民恢復戶籍後必須在台灣住滿4個月以上才有投票權?規定為在台設籍並非實際居住

網傳「自從開放入境0+7後,很多住國外因疫情兩年多未回來而被除籍的人,最近開始陸續回來恢復戶籍,他們這次11/26均不能參加投票」的訊息。經查證,目前沒有恢復戶籍後必續在台灣住滿 4 個月才有投票權的規定;無論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還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提到的「繼續居住」,都是指要有戶籍設立在台灣,並非要求民眾須實際在台灣居住才可以有投票權。

海外恢復戶籍無投票權的訊息?

在社群平台流傳:

查證解釋:

傳言宣稱「恢復戶籍後必須在台灣(住滿)4個月以上才有投票權」?

(一)總統大選的部分,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2 條規定,擁有投票權的選舉人之條件為: 1. 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 6 個月以上者。 2. 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 6 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並在規定期間內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辦理選舉人登記者。

由此可初步得知,法律規定的投票人居住在國內時間是 6 個月,並非 4 個月,傳言說法錯誤。

(二)而即將於近期舉行的九合一選舉,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5 條規定:「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 4 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因此可知,在今年 11 月 26 日地方選舉的部分,法律規定的投票人居住在國內時間是 4 個月。

(三)為進一步釐清傳言可能產生的疑問,查核記者實際詢問中選會,中選會解釋,若選舉人出國超過兩年會被除籍,想要參與今年的投票的話,就需要按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在選舉區居住 4 個月,戶籍要在選舉區裡面。

以今年地方選舉為例,是 11 月 26 日投票,所以最早至少要在 7 月 26 日前,戶籍就必須設在選舉區,如果是現在才要恢復設籍、回來投票,那確實是來不及了,因為戶所會按照選罷法規定在選前 20 天就開始造冊,現在都已經造冊完了。

而法條中所謂投票人需要居住在 6 個月的部分,中選會解釋,這裡指的是戶籍設立的時間,戶籍必須設在選區內 6 個月以上,要到戶政事務所去設籍,並非實際居住

至於總統大選,中選會表示,海外國民可以行使返國投票權,只有總統選罷法有這個規定。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2 條,其中第二款的部分就是行使返國投票,海外民眾可持護照,在規定期間內向最後遷出的原國內戶籍地戶政機關辦理選舉人登記。

此外,中選會補充,如果是今年修憲公投案的部分,一樣是 11 月 26 日投票,也是規定投票人需設籍在選舉區 6 個月,也就是說,要在 5 月 26 日有設立台灣戶籍才可以投票。

簡單來說,無論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所提到的「繼續居住」,都是指須設立戶籍在台灣,並非要求海外民眾須在國內實際居住 4 或 6 個月。

資料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單位諮詢:中央選舉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