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警方翻拍監視器畫面就能開紅單?誤導傳言!不會以此作為開單依據

網傳「難怪紅單接不完」的照片及訊息,內容聲稱警方只要坐在電腦前翻拍監視器畫面,就能對違反交通規則的民眾開單舉發。警方表示,法院過去判決監視器畫面受《個資法》保護,目的是維護治安、保障人民權益,為了佐證違規而使用監視器畫面,並不符合目的,因此警方不會以翻拍監視器畫面中出現的交通違規,作為開單依據,網傳訊息不正確。一般來說,警方取締違規,必須當場上前攔停舉發;如果遇到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開單,則須當下以拍照或錄影方式記下車牌、車輛特徵等,在事後逕行舉發。


警方可以拍電腦畫面就開單?

原始謠傳版本:

夭壽喔 安妮 不好吧 難怪紅單接不完了: 說是民眾檢舉, 原來都是警察在電腦前拍的。


主要流傳這張照片


並在社群平台流傳:


查證解釋:


「警方靠翻拍螢幕畫面開紅單」的說法是否正確?

網傳訊息聲稱「警方在電腦前拍螢幕畫面就能開紅單」,MyGoPen 實際詢問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警方表示,傳言並不正確,警方不會以翻拍監視器畫面中出現的交通違規,作為開單依據

2017 年《自由時報》的報導,曾有民眾違規紅燈左轉遭開單告發,不過因為警方當時是靠事後調路口監視器佐證,法院後來判決監視器畫面受《個資法》保護,目的是維護治安、保障人民權益,除有重大事由或目的外,不可使用於目的外的行政行為,而警方為了佐證違規而使用監視器畫面,明顯不符目的,判決罰單撤銷。

以高雄市為例,根據《高雄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及利用辦法》第 13 條規定:「主管機關(警察局)及其所屬各機關為預防或偵查犯罪,得檢視、調閱錄影資訊,必要時並得複製使用;其他機關基於公務而有檢視、調閱錄影資訊之必要者,亦同。」

也就是說,員警如果遇到民眾報案、發生車禍或調查刑事案件,如有需要取用監視器畫面,可以依規定擷取畫面,釐清事件原因。

上述可知,「警方擷取監視器畫面」,是遇到相關案件有需要檢視事發原因時,可擷取監視器畫面釐清,但不能依此做為檢舉交通違規的依據


警方取締交通違規作業正確程序

警方詳細說明取締的作業程序。依據現行取締交通違規方式可以分成「攔停舉發」與「逕行舉發」

「攔停舉發」是指警察於勤務中當場發現交通違規行為,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逕行上前攔查,並依照違規事實開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俗稱紅單),予以當事人簽收。

「逕行舉發」則是指如果違規車輛在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開單,值勤員警當下可以用拍照或綠影方式記下車牌、車型等資料,再依系統查明車輛所有人姓名、住址,以該車輛所有人為通知人,寄送紅單。

一般來說,警方以攔停舉發為主,不過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2 條,如果遇到以下 7 種屬於「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開單的車輛」的情況,警方也可採取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收費之道路,不依規定繳費。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例如測速照相)。


警方遇民眾舉報「違規停車」處理程序

民眾如果在路上發現違規停車,可以撥打 110 報案市府 1999 專線,詳細描述違規狀況、地點等相關資料,警方受理民眾報案後,就會派遣所屬轄區分局的員警前往處理。

如果駕駛人不在場,車輛不須移置保管(不用拖吊),警方對違規車輛拍照、填寫違規停車逕行舉發標示單,汽車至於駕駛座雨刷下,機車則置於籃子、後把手或後視鏡上;後續查明汽車所有人姓名、住址,再以郵寄方式寄送舉發單。

若是車輛須移置保管(要拖吊),警方會開單舉發、填寫移置保管通知單給拖吊場人員,以此進行拖吊作業,而移置過程會拍照留存並在車門貼上封條,並於違規停車地面或適當地點,標示遭拖吊車輛的車牌、保管場所及連絡電話。


民眾如何檢舉交通違規案件?

警方表示舉發交通違規,民眾可以透過「線上檢舉交通違規」,在網路上直接填寫違規內容及上傳相關影照片、影片檢舉,或是「臨櫃檢舉交通違規」,以高雄市為例,民眾填寫《受理民眾臨櫃檢舉交通違規案件登記表》後,送至任一警察單位或寄到交通大隊協助辦理。

此外,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20 條,民眾檢舉時應備妥:

(一)檢舉人身分證字號、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如有違規事實不明確時,需協助查證說明)。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路段名並請註明門牌號碼,如 OO 區 OO 路 OO 號前)、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車牌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的特徵。

警方也提醒,民眾通報交通違規,也有幾個不予舉發的情形,例如超過時效(自違規日起逾 7 日案件不予受理);但有導致人員受傷或死亡的案件,因為肇責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開始算,也就是鑑定終結後逾 7 日不予受理。

另外像是「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以致無法查證」等,也會不予開單。


結論

總結來說,警方要取締交通違規,必須直接攔停舉發,或是在「當下」以拍照或錄影方式記下車輛特徵,事後開單;監視器畫面受《個資法》保護,應以維護治安、保障人民權益為目的,警方不會用翻拍監視器畫面的方式,作為交通違規開單依據,網傳訊息不正確。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 警方靠監視器畫面開紅單? 法官判決違法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高雄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及利用辦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2 條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 舉發交通違規
全國法規資料庫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20 條

諮詢單位: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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