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文智涉炒作TDR遭重判 鑑定人主張900號函不適用

民視新聞/綜合報導

連一鮑魚前負責人鍾文智,遭控炒作台灣存託憑證TDR,一審遭重判18年,而針對炒作當時,TDR是否為證交法規範的有價證券,法律見解不一,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也傳喚法學院教授,針對法律爭點,進行鑑定,另外輔大法學院教授張明偉,也發表看法,認為過去財政部第900號函釋公告,並不涵蓋TDR。

連一鮑魚前負責人鍾文智,被控炒作台灣存託憑證TDR,開完庭的他,表情凝重,離開時不發一語。

記者問,「今天這個審判你會覺得說判太重?你還是堅持自己是無罪的嗎?」

一審因為涉犯證交法,鍾文智遭重判18年,上訴二審後,法院還找來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王志誠,以及輔大法律學院院長郭土木,針對炒作當時,TDR是否為證交法規範的有價證券,進行鑑定,對於一審法律見解,法界人士則有不同看法。

連一鮑魚前負責人涉炒作TDR判18年 法律學者鑑定主張「900號函不適用」
連一鮑魚前負責人涉炒作TDR判18年 法律學者鑑定主張「900號函不適用」

輔大法學院教授張明偉說,「我個人的看法是它應該不受到900號函的涵蓋啦,理由是說依據當時承辦人員的說明,這個函是主要是回應當時在國內,販售國外的有價證券而做成的,既然是這樣子的話,你要把它套用在TDR身上,其實就是存在類推適用的問題。」

在刑法的領域 原則上是禁止類推適用

TDR在2012年證交法增訂後,已經有所規範,而針對2012年以前,TDR究竟有沒有受到主管機關核定,似乎也成了法律爭點。

連一鮑魚前負責人涉炒作TDR判18年 法律學者鑑定主張「900號函不適用」
連一鮑魚前負責人涉炒作TDR判18年 法律學者鑑定主張「900號函不適用」

輔大法學院教授張明偉說,「從76年900號這個函來看的話,我想沒有一個人可以從裡面預見,未來出現的TDR會被函式所包含今天來看這個行為是不對的,因為法律已經禁止了這樣炒作TDR的行為,可是當時炒作TDR是不是成為處罰的標的,可能因為規範缺漏的關係,有人可能認為因為沒有核定就不是,這個理由是不是可以被大家接受值得大家去思考。」

一審法院根據金管會函文,認定鍾文智炒作屬於「台灣有價證券」的TDR,二審找來法律學者進行鑑定,是否依舊遵循一審見解,就看法官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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