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法】防疫保單與契約自由

國內疫情升溫,確診人數居高不下,防疫保單爭議隨之層出不窮,引發關注。
國內疫情升溫,確診人數居高不下,防疫保單爭議隨之層出不窮,引發關注。

隨著疫情擴散,防疫保單的爭議也隨之產生。有保險公司發現同時投保二家(含)以上者,占審核中案件比例高達四○%,甚至最多有一人同時投保十一張保單,認為易造成道德風險。但也有民眾認為,保險公司說話不算話,想找理由不賠,沒有信用。有保險公司近期通知客戶「重複投保者一律拒保」,但有人疾呼大法官曾說過人身保險可以複保險,各方爭執不休!政府機關也多次召開記者會,希望可以解決爭議。

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釋字第576號》認為,對於人身保險契約(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等),因被保險人之生命、身體完整性無法以金錢估計價值(這跟一般社會上喜稱某人身價多少截然不同),所以人身保險不是要填補被保險人的財產上損害,也不發生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是否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問題(例如房子值1千萬元,卻投保了3千萬元),自不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相關規定之限制。過去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166號判例,認為《保險法》第36條、第37條有關複保險之規定亦適用於人身保險契約,因此違憲。

該號釋字清楚說明契約自由是私法自治的基礎。契約自由內容包含「訂約與否自由」,契約須當事人間的要約與承諾一致方可成立,保險契約亦適用於契約自由。保險契約的要保人(民眾)提出要約,甚至已經繳了錢,還是必須得到保險人(保險公司)承諾後,契約才成立。《保險法》第44條第一項也規定:「保險契約,由保險人於『同意』要保人申請後簽訂」,也就是保險公司要進行核保綜合評估,決定是否承保。在契約自由原則下,民眾可以針對防疫保單多買幾家公司的產品,但保險公司沒有一定要承諾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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