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殺警案補破網 精障者犯罪審理期間得「暫時安置」

社群中心/綜合報導

2019年鄭姓男子犯下鐵路殺警案,一審一度因鄭男罹患思覺失調症獲判無罪,雖然可判監護5年,卻又因判決未確定無法執行,有鑑於精障者犯罪引發社會擔憂,司法院秘術章與法務部長昨晚歷經6個小時馬拉松的會商,於今(20日)凌晨達成共識,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規定偵查中、審判中裁定被告送至醫療處所之處分,暫定為「暫行安置」,於檢察官聲請或法官依職權裁定後,由檢察官執行之。

這場會商雙方討論的焦點在於 「暫行安置」 這四個字,原本司法院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增訂「緊急監護」制度,為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規定,偵查中檢察官得聲請,審理中於判決前檢察官得聲請或法院得依職權,由法院裁定1年以下的「緊急監護」期間;若需延長,需由法院裁定,每次不得超過6個月,「緊急監護」期間累計不得超過5年。修正草案,目前正在立法院審議中。

但法務部主張,應跟德國法制一樣,設立「暫時安置」制度,讓精障被告偵審中可以安置去醫院接受治療,且多名學者對司法院自創的「緊急監護」制度,提出疑慮,認為在未待判決確定前,就以裁定方式將人「監護」關起來,有違憲之虞。另外法務部提出,案件進入審理期間,檢察官跟精障犯一樣都是訴訟當事人,接到法院裁定後,又要負責執行監護,角色混亂,認為應由法院執行較妥適。

雙方就已送至立法院審議有關偵查、審判中對於精神障礙犯罪者送至醫療院所治療之修正規定充分交換意見,包括採取「暫行安置」、送至醫療處所治療及由檢察官執行等共識,後續將有利加速相關法案審議。 修法通過後將可避免精神病患於偵審期間再犯、適時在醫療院所及早施以治療等目的,使社會安全網更加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