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大學馬來西亞女大生命案 梁育誌二審維持死刑

長榮大學馬來西亞女大生命案 梁育誌二審維持死刑。(記者蔣謙正翻攝)
長榮大學馬來西亞女大生命案 梁育誌二審維持死刑。(記者蔣謙正翻攝)

記者蔣謙正/高雄報導

男子梁育誌涉殺害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案,一審橋頭地院依性侵殺人等罪判死,高雄高分院依其鑑定後難有矯治可能,維持死刑判決。凶嫌梁育誌23日聆判後面無表情,法官隨即裁定還押;女大生母親接受媒體傳訊息訪問,獲悉判決後僅低調回應「謝謝關心,正義得以伸張」。高分院經二次送鑑定,梁男再犯率均屬「高危險」,是維持死刑的關鍵!

該案發生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晚間,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從校園返回宿舍,步行經過台鐵沙崙支線高架橋下便道時,遭梁男用繩索勒住頸部並強拉上車,女大生死亡後遺體遭棄置高雄市阿蓮區山區。

女大生家屬跨海委託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林瑞成於109年11月2日提出訴訟,包括死亡民事訴訟、死亡刑事訴訟及犯罪被害人補償;同年12月橋頭地檢署偵結,以強制性交未遂、強盜殺人、強制性交殺人、遺棄屍體等罪起訴梁男,並建請法官依重罪求處死刑。

一審橋頭地方法院去年3月18日依性侵未遂、性侵殺人、強盜殺人、遺棄屍體等罪判處梁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高雄高分院23日上午9時10分在遠距視訊法庭開庭,性侵未遂罪2年10個月、遺棄屍體罪2年部分駁回上訴;性侵殺人罪部分仍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仍可上訴。

高雄高分院行政庭長邱明弘召開記者會說明,原審認定梁育誌是在強制性交後,再勒緊套在女大生頸部繩索致死,但二審法官認為,目前仍無確切證據證明,被告是在強制性交行為後才勒頸,原審事實認定仍有違誤。

邱庭長表示,法官審酌梁育誌在第一次強制性交未遂後,卻不知警惕,精進犯罪手法,長期觀察尋找落單女大生伺機犯案,隨機對素不相識無辜馬國女大生下手,屬預謀且有計畫犯罪;再者,梁男套繩勒頸犯罪手段甚為殘忍,造成女大生父母無比傷痛,更嚴重破壞治安、引發社會大眾恐慌。

此外,梁育誌直至審判中仍否認故意殺害女大生,避重就輕,未見真摯悔意。院方將他先後經二次送鑑定,再犯率均屬「高危險」,態度防衛,未坦然面對錯誤,無同理心,難有矯治教化、降低再犯社會復歸可能性合理期待。法官認其所為應屬「最嚴重犯罪」,據此依法量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