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機構法人條例拍板 法人形式經營管理

行政院會今天(31日)通過衛福部擬具的「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草案,建立長照機構經營管理法源。未來只要是新設立的住宿式長照機構都要以法人形式申請,可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形式經營,草案針對非公益性的法人加強董事人數、財務、組織運作等管理。 現行49床以下獨資私立老人福利及照護機構都可依照現行規範經營,但若遷移或擴大樓地板面積,就必須依照「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草案登記。 未來長照機構法人包含「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及「長照機構社團法人」2類,草案重點包括明定董事會運作,包含應設(常務)監察人、員工選任代表董事,及董事與監察人不得擔任長照機構法人及其所設機構之職員;草案也規定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親屬關係之限制。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董事長連選連任以一次為限,除將「社會公正人士」納入其董事會成員,法人如達一定規模,主管機關得加派公益監察人。長照機構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並接受主管機關必要監督。為合理規範長照機構法人之對外捐贈,草案規定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對外捐贈動產達一定數額或比率者應報經核准。有關結餘之分配,草案規定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應依規定提撥後始得為之,但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除外。 衛福部表示,壽險業者及一般營利法人都可以擔任社團法人社員身份參與長照機構經營,但並未規定資本額及法人社員出資比例,僅規定營利法人社員指定代表及外人董事不得超過3分之1,可以擔任董事,但不得出任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