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車撞水泥斜坡燙傷下體無法行房 警佐聲請國賠勝訴!

台中市警局陳姓巡佐因閃車撞上路旁水泥斜坡,造成顱內出血與下體3度燙傷致無法行房,認為市府養工處未放置三角錐或警示燈失責而聲請國賠,陳警雖獲勝訴,但法官認為其未注意車況為肇事主因,亦應負70%過失責任,最後判決養工處應賠償陳警10萬7678元。

台中市警局陳姓巡佐因閃車撞上路旁水泥斜坡,造成顱內出血與下體3度燙傷致無法行房,認為市府養工處未放置三角錐或警示燈失責而聲請國賠獲勝訴。(圖片翻攝Google地圖)
台中市警局陳姓巡佐因閃車撞上路旁水泥斜坡,造成顱內出血與下體3度燙傷致無法行房,認為市府養工處未放置三角錐或警示燈失責而聲請國賠獲勝訴。(圖片翻攝Google地圖)

據《聯合》報導,陳警前年4月底騎車行經黎明路時,因閃車撞上路旁水泥斜坡,造成顱內出血與下體3度燙傷致無法行房,認為市政府養工處未放置三角錐或警示燈失責而聲請國賠,包括醫療費、機車維修費與精神慰撫金等共52萬6514元。

法官審理後認定養工處道路管理有缺失,雖判決陳警勝訴,但其未注意車況為肇事主因,亦應負70%過失責任,最後判決養工處應賠償陳警10萬7678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