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公司不繳股款恐違法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告訴你

文/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

王先生在貿易公司工作多年,但公司受到景氣影響不得不結束營業。

中年失業的王先生找了一陣子工作都沒著落,便心生創業念頭,想著倒不如利用自己多年的業務經驗來成立自己的公司。

王先生在網路上看到代辦業者的廣告「免資金,安心設立登記公司」,圖一時方便就打了電話,沒多久,代辦業者果然幫他把資本額100萬元的公司登記給辦好了。

數年過去了,王先生的事業蒸蒸日上,營業額持續成長,就在事業如日中天之際,竟然接獲檢調通知,因為違反公司法而成為刑事被告......

依公司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另依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原來,當年幫王先生代辦公司登記的業者,先向配合的金主借了100萬元,再將此100萬元存入公司籌備處帳戶內供會計師驗資,驗資完畢後,再填載表明公司股款已收足的文件,向經濟部辦理公司登記,登記完成後,隔沒幾天就把這筆錢領出來還給金主,並向王先生收取代辦費。

王先生萬萬沒想到,自己當了一輩子的老實人,竟然因為這種事,構成了公司法第9條第1項、刑法第214條之犯罪行為,讓他真的是後悔莫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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