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署打臉 私菸案就是走私

中國時報【黃有容╱台北報導】

究竟國安特勤人員是「走私」,還是「超買」香菸?財政部關務署官員昨表示,本案即使用「超量」描述,仍屬《菸酒管理法》中「私菸」範疇,且破萬條太大量、利用特殊管道,都不適用「一般旅客」條文,確實涉及刑法。

關務署官員說,貨品超帶於免稅數量未申報,有逃漏關稅之虞,都屬《海關緝私條例》規管範圍,「走私一詞是較重用詞,但確實是同一行為」。

如逃漏關稅貨品為菸、酒,則以《菸酒管理法》為優先法,法律條文用詞就是「超量」,前關務署官員認為,即使只用「超量」、「超帶」等字眼,很明顯仍是違法行為。

根據《菸酒管理法》,一般旅客如帶超過1條煙未申報,目前已「除罪化」,未申報部分沒入和處每條500元罰鍰,這屬「行政罰」。「但破萬數量實在太超過」,官員指出,雖然本案是用一般旅客身分訂購免稅菸品,但透過其他手法運送,也不是走一般旅客通道,就不會用一般旅客適用條文只用行政罰,而是涉及刑法。

依《菸酒管理法》45條,輸入私菸、私酒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第46條,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私菸、私酒者,處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50萬元,處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最高600萬元為限。配合提供其私菸、私酒來源因而查獲者,可減輕其罰鍰至四分之一。

官員說,一般民眾用網購等其他「非旅客」方式運輸應稅貨品而未申報,同樣也可能涉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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