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第86條規定罰鍰上限 提高為300萬元

臺北關宣導會,提醒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裁罰原則」已自今年生效。(圖:臺北關提供)
臺北關宣導會,提醒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裁罰原則」已自今年生效。(圖:臺北關提供)

▲臺北關宣導會,提醒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裁罰原則」已自今年生效。(圖:臺北關提供)

為加強對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管理,並防杜調包走私,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之罰鍰上限額度,已修正提高為三百萬元;另為使海關對業者之裁罰有一致性標準,財政部已訂定「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裁罰原則」,並自今年起生效。

臺北關昨(二)日表示,上述裁罰原則按違章行為性質及其應受責罰程度區分三類型,分別訂定相對應之裁罰基準;該等裁罰基準,係依業者於最近一年內之違規次數,裁處警告或累進罰鍰;如係裁處罰鍰,則依加權事實(包含故意或過失之主觀要件及短少貨物是否為管制物品)乘以加權倍數作為最終罰鍰額度。

另對違規狀態持續有命限期改正之必要者,及對裁罰原則發布生效前及生效後違規案件之適用原則、違規次數之採計方式等,均於該裁罰原則中明定,期確保海關裁罰具一致性及可預測性。

臺北關表示,為協助所轄貨棧業者進一步瞭解裁罰原則內容,提升法遵程度,該關快遞機放組日前辦理宣導會暨業務相關同仁教育訓練,當日與會者發言踴躍。業者如欲瞭解詳細裁罰原則內容,歡迎至關務署官方網站(路徑:首頁>資訊匯流>業務公告>最新業務公告),搜尋「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裁罰原則」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