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報復性檢舉!警署擬修法6分鐘內「不連罰」

交通違規檢舉案件逐年攀升,警政署提出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的修正草案,將檢舉項目條列化,但暫時不納入汽車不禮讓行人及臨時停車,有民眾認為,行人路權為優先,不能檢舉,怕沒保障,對此,警政署回應,因為有些影片、照片,難以辨別汽車未禮讓行人,擔心有爭議;也怕淪為報復性檢舉,將規定6分鐘內不得連續檢舉。

 

圖/T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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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駛在國道上,前方這輛銀色轎車頻頻變換車道,沒打方向燈,一下往左切,一下又往右切,駕駛整路違規了22公里,還被一口氣檢舉了19次,吃上5萬7000元罰單。

 


駕駛違規雖然不對,但就怕檢舉達人無限上綱或是淪為報復,警政署打算提出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的修正草案,檢舉時間範圍限縮在6分鐘內。

 


警政署交通組承辦人 陳舒豪:「同一輛車,他一直被同一個檢舉人檢舉,我們認為這種有點類似說,這種報復性檢舉,比較沒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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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台北市為例,今年1到6月,光是民眾檢舉就有54萬件,檢舉件數逐年暴增,其中又以「違規停車」位居第一名,但不禮讓行人跟臨時停車,恐怕也暫時不納入檢舉行列。

 


行人:「我覺得應該是要,保障行人為優先,因為行人算是直線前進的嘛,如果是不能檢舉,我覺得不太合理。」

 

圖/T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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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張心:「通常行人穿越馬路,汽機車都得禮讓,不然可開罰1200到3600元,民眾也可依法舉發,但警政署修正草案提到,未來不納入這項檢舉項目,恐怕得靠警察來開單。」

 


警政署交通組承辦人 陳舒豪:「車跟人距離要3公尺以內才會舉發,但是民眾有時拍的影像相片,我們很難去判斷這距離是多少,有時候舉發與否,都會造成爭議。」

 


由於舊條文沒列入檢舉細項,常常讓警方執法有模糊空間或是引起爭議,警政署打算把遊戲規則講清楚,但也要以人民最大利益為前提,避免修法引起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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