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大股東干政 金管會增訂金控治理實務守則

取自金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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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網編輯劉家瑜/綜合報導】

金管會為強化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之公司治理,就監理機關發現金融機構與大股東間互動及董事會運作等公司治理之疑義,督導銀行公會研議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包括增訂公司與有控制能力股東間溝通、董事長遠距辦公或代理人選「產金分離」等原則,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強調,金控法或者是銀行法都有相關規範,若違反相關規定,可依銀行法129條、61-1,金控法54條、60條等罰則處理。

守則指出,有控制能力股東與公司間之溝通聯繫,原則上應透過該股東所指派當選為金融控股公司(銀行)董事之代表人為之,該董事代表人如有必要,得邀請公司經理人員陪同與該股東溝通,並應由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將溝通情形作成紀錄。有控制能力股東如對董事會議案或公司經營決策有建議時,應由其董事代表人於董事會或功能性委員會上提出,進行意見交流與議合,不得逕自召集會議或以其他方式不當介入公司決策。

另外,董事長如長期於國內外以異地辦公、居家辦公或視訊會議等遠距辦公模式執行職務時,除應忠實執行職務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以高度自律及審慎之態度行使職權外,並應確保其職務之有效執行。當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人選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辦理;於指定或互推董事長之代理人時,應符合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產金分離」原則。代理人於代理期間所得行使之職權,不得逾越董事長之權限,如有限制,應事先明確列出。

金管會參考「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近年修正之條文,增修相關規定,並依「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之核心策略,增訂公司宜建立推動永續發展之治理架構及單位,進行與公司營運相關之環境、社會或公司治理議題之風險評估及風險管理,及董事會落實永續發展責任之相關規範。

金管會表示,金融機構經營係以社會大眾之信任為基礎,落實公司治理尤為重要,期透過上開二實務守則之修正施行,促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之公司治理能與時俱進。金管會將持續督導金融機構強化相關制度與落實執行,期許金融機構重視誠信及責任經營之文化,透過董事會及經營管理階層之帶領,由上而下型塑良好價值觀與行為,督促金融機構穩健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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