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公共採購的貪腐行為,兩招升級「反貪腐國家隊」的問責制度

文:鐘士育(廉政人員)

行賄會給全球經濟造成每年約1.5萬億到2萬億美元的損失,約佔全球GDP的2%,而貪腐還包括受賄等其他行為,因此整體影響預計更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

世界經濟論壇估計,貪腐每年使世界經濟損失GDP的5%,相當於3.6兆美元。每年約有1兆美元金額被用於行賄,2.6兆美元流失在貪腐過程中。――台美21 世紀貿易倡議談判之初步評估

在2016年5月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以及2022年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提出的「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談判之初步評估」中,都分別表明一件事:貪腐或行(受)賄行為的存在,勢必導致世界經濟的嚴重損失!

「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與《政府採購法》,接力倡議反貪腐

2023年6月1日,我國駐美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與美國在台協會(AIT)代表執行理事雙方共同簽署「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首批協定,其中包含第五章之「反貪腐」。

於此同時,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也在7月14日發表的一則「台美貿易協定反貪腐章之重要性及益處說明」裡強調:納入「反貪腐」章節除了延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 Corruption,UNCAC)所規定之事項外,未來亦將共同致力打擊及預防國際貿易投資之賄賂等相關貪腐行為,並在「以透明及公正方式進行政府採購之義務」等5項反貪措施上強化合作。

時隔月餘,在美國總統拜登正式簽署《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首批協定實施法案》(US-Taiwan Initiative on 21st-Century Trade First Agreement Implementation Act)後生效!

與我國現行的政府採購相較為例,「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首批協定第五章「反貪腐」第5.2.7條的制定,讓雙方對透明及公正方式所進行公共採購之義務有更了進一步的共識,同時第5.3條(預防及打擊賄賂與貪腐之措施)、第5.4條(舉報賄賂或貪腐犯罪之人 )、第5.5條(促進公職人員廉政)等亦都有納入相關反貪腐措施,其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

除此之外,我國在不久前增修之《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6款:押標金不予發還、強令追繳-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第59條(禁止支付不正利益促成採購契約)、第101條(第1項第15款:通知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違法、違約情形-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等條文 ,不難看出雙方陸續以接力方式完成,且相互呼應了一系列反貪腐措施所帶來的公共採購新顯學。

控管異常,並善用「提醒」與「諮詢」機制

我國現行政府採購的體制上如何促進「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首批協定以及《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首批協定實施法案》反貪腐事宜,筆者在此謹提出奠基於問責制度上的2點建議、看法供參考:

一、 持續以政府採購聯合稽核平台,控管異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2013年訂有「政府採購聯合稽核平台建置計畫」,與法務部共同建構該稽核平台,藉由該主管業務之「政府電子採購網異常採購案件警示系統(專區)」、「工程管理資訊系統」、「技師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資訊系統」等三大系統所篩選之政府採購潛在威脅及其異常案件,交稽核平台查處。

另由法務部廉政署及其各所屬政風機關(構)針對異常案件之「機關端」有無濫用行政裁量、收受賄賂、洩密、綁標、不當變更設計或展延工期等情;「廠商端」涉及圍標、行賄、偷工減料、偽造文書等與否 等情形,以分進合擊方式因應政府採購體制上的防貪、反貪(稽核)與肅貪(查處)工作。

因此,自政府採購案的準備招標文件起到營運維護等各階段,賡續透過內部控制、稽核方式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視是否有潛在威脅或異常,一方面有效掌握採購案件之良莠,防範弊端於未然外;另一方更在嚇阻貪瀆不法行為的形成,以促使政府採購邁向更加公平、公正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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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聯合稽核平台組織圖(資料來源同備註3)

二、 善用「提醒」與「諮詢」機制,杜絕風險:

《政府採購法》第11-1條、第95條以及《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2條分別訂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會辦。

但一定金額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會辦」等諮詢機制,共同促使採購制度健全發展。

據悉,政府部門泰半以採購教育訓練協助採購人員習得採購相關知識與倫理行為模式,然這只是一個「點」的控管,政府採購法規及其解釋函令隨著社會演變、採購環境等因素,與時俱進增修(訂)法律(令)或提供相關法律(令)上的統一見解,衝擊到其制度面與執行面。

因此,政府部門之政風、稽核、會計等單位,依據前揭規定並就個案性質而言,不論或有列席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按權責協助提供意見的時機;抑或在某些採購案件經辦過程中參與監(協、會)辦工作,應共同擔負起「提醒」、「諮詢」角色,時刻提請相關採購人員認事用法上之允妥,使貪腐或行(受)賄行為自源頭處杜絕。

記得Robert Klitgaard(1998)曾以一套公式描述了貪污腐敗行為,即:「C(貪污腐敗,corruption)=M(獨佔壟斷,monopoly)+D(自由裁量權,discretion)-A(問責,accountability)」。遏止政府採購各階段中可能出現的不當或違法的獨佔壟斷、自由裁量權等行為,唯有以透明、公正方式實現以及建立起個人、團體乃至於整體文化的問責機制,始得貪腐之曲木、奸邪歪風從源頭上消失殆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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