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國際碳權成為炒作標的 專家:可借鑑新加坡1設計

劉銘龍建議,新加坡國際碳權制度設計,包括連結巴黎協定與國家自定貢獻,抵銷限額最多5%的應稅排放量等,應該可給台灣氣候法中國際碳權的抵用,以及防止國際碳權成為炒作標的,多一些參考與借鑑。(摘自劉銘龍臉書)
劉銘龍建議,新加坡國際碳權制度設計,包括連結巴黎協定與國家自定貢獻,抵銷限額最多5%的應稅排放量等,應該可給台灣氣候法中國際碳權的抵用,以及防止國際碳權成為炒作標的,多一些參考與借鑑。(摘自劉銘龍臉書)

台北市環保局前局長劉銘龍指出,今年甫實施的《氣候變遷因應法》,事業取得國外減量額度(國際碳權)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現為環境部)認可後,始得扣除或抵銷。國外減量額度認可、扣除排放量或抵銷超額量之比率等相關事項。

由環境部參酌聯合國氣候公約、能源效率提升、國內減量額度取得及長期減量目標達成等要素,會商經濟部決定之。也就是說,新的氣候法准許台灣企業取得國際碳權,並用於抵減其部分原應繳交之碳費。

事實上,此國際碳權抵減條文一出,各界即磨拳擦掌躍躍欲試,再加上氣候法的前身「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原有規定,事業用以扣減抵銷其超額量之國外排放額度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且不得超過核配額十分之一。這個限額十分之一在立法過程中消失了,更是讓境外碳權交易充滿想像空間,國際碳權公司絡繹於途。

劉銘龍表示,究竟那些國際碳權可獲政府承認?可以抵充國內碳費的比率又是多少?制度如何與氣候公約銜接?如何協助國家長期減量目標達成等,仍待政府給出答案與執行細節。倒是日前新加坡永續與環境部 (MSE) 和國家環境局 (NEA)公布該國碳稅制度下國際碳權的採認標準,頗值得台灣政府深入探討。

劉銘龍提到,新加坡政府為實現2050 年淨零排放的氣候雄心,於 2019 年起透過「碳定價法」(CPA)導入碳稅徵收制度,徵收對象主要為每年排放2萬5千公噸以上溫室氣體的所有工業設施。

初期2019年至2023年碳稅稅率只定為每噸新幣5元,為企業調整提供過渡期。之後碳稅稅率將逐步調升,2024年及 2025年每噸 25 元;2026 年及 2027 年每噸45元,2030年可望達到50-80元新幣水準。

此外,從2024 年起,為減輕企業負擔與促進良好監管的碳市場發展,允許企業使用高品質的國際碳權 (International Carbon Credit ICC ) 來抵銷最多5%的應稅排放量,並強調在新加坡碳稅制度下所使用的國際碳權,都需具有高度的環境完整性且符合「巴黎協定」第6條的規定。

巴黎協定第6條規範國家之間碳權額度的轉讓(國際可轉讓減緩成果 ITMOs)與相應調整,以防止買方和地主國國家自定貢獻(NDC)的減排量重複計算。

新加坡政府已實質達成與迦納和越南完成符合巴黎協定的碳權合作雙邊協議,並與不丹、柬埔寨、智利、哥倫比亞、多明尼加、印尼、肯亞、蒙古、摩洛哥、秘魯和斯里蘭卡等多國簽訂合作備忘錄。該國應繳納碳稅的企業,可以尋求雙邊協議所產生的國際碳權,來抵銷其應稅排放量。

劉銘龍指出,至於具「高度的環境完整性」,新加坡環境部門進一步說明,其所認可的高品質國際碳權,必須是核證減排發生在2021年至2030年之間,另遵循不可重複計算,通過額外性、永久性、合法性檢驗,真實減排與確證,無碳洩漏風險等原則。

再者,新加坡環境部門也與五個國際碳權認證組織簽訂合作備忘錄,分別是Gold Standard Verra’s Verified Carbon Standard Global Carbon Council American Carbon Registry the Architecture for REDD Transactions等。另將成立國家註冊處(National Registry)以核算和追蹤應稅企業所提交抵稅的國際碳權。

劉銘龍表示,新加坡政府透過氣候協定機制,進行國家間減排合作,不僅為企業尋求較佳減量成本減輕碳稅負擔,另一方面,也將企業購買經認可的國際碳權,與國家自定貢獻結合,納入國家減量成果,外溢效果亦實質促進當地碳權市場發展,可謂一舉數得。

劉銘龍建議,新加坡國際碳權制度設計,包括連結巴黎協定與國家自定貢獻,抵銷限額最多5%的應稅排放量等,應該可給台灣氣候法中國際碳權的抵用,以及防止國際碳權成為炒作標的,多一些參考與借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