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夜店大火釀9死 業者判5年4月定讞

阿拉夜店大火釀9死 業者判5年4月定讞

五年前,台中市的「阿拉夜店」大火釀9死事件,最高法院認為,夜店業者王銘哲只顧經營謀利,漠視公眾安全,今天依違反建築安全致人於死罪判刑5年4月;前台中市都發局約僱人員張尚義因收賄5千替業者護航,被依貪汙罪判刑4年,全案就此確定。

(潘千詩報導)

判決書指出,65歲的王銘哲自民國88年起在台中市西區經營阿拉夜店,因有樂團駐店表演,怕聲音干擾住戶,於是在天花板與牆壁黏貼易燃隔音泡綿,但97年因市府聯合稽查,發現店內安全設備有缺失,遭斷水斷電勒令停業。王銘哲竟私接水電營業,委託消防工程業者向市府申請恢復使用。消防工程業者為求順利審查通過,被市府承辦人張尚義索賄五千元後,阿拉夜店通過安檢。由於夜店營業長達10年,隔音泡棉早已老舊還吸附煙油,曾因電燈過熱引發火災,員工多次建議更換,但王哲銘不予理會。100年3月5日晚間又放任舞者以「勝利之花」煙火甩動表演,竟引燃泡棉造成大火,9人因而喪命。

更一審認定,王哲銘惡性重大,且犯後遲遲沒有與被害人及家屬達成和解,賠償損失,因此判刑5年4月,張尚義遭判4年,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圖:取自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