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業者違章風險 海關推動守法自評制度

關務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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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降低業者違章風險,海關推動守法自評制度,明定輔導廠商辦理守法自評之機制及程序,廠商得於調查程序啟動前,將自評後發現之錯誤檢具事證主動向海關陳報,避免海關發動調查程序,以降低稽徵成本及提高廠商守法程度。

財政部關務署昨(三)日表示,海關參考世界關務組織(WCO)相關指導手冊引進守法自評制度,於去(一○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修正海關事後稽核作業規定。規定修正前,海關發現廠商有違章漏稅風險,即依法發動行政調查,對於部分不熟悉法規或對法規有所誤解而申報錯誤資料之廠商予以處罰。

為改善上開問題,關務署修正以輔導廠商守法自評,養成廠商檢查報關資料習慣,並以服務取代稽查,令廠商知法守法,提高法令遵循程度。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三規定,海關實施事後稽核立案調查前,主動陳報並檢附違章事證者,得予免罰;調查中案件,符合下列「緝私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情形者,亦有減罰適用:

一、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或同意以足額保證金抵繳。

二、廠商未符合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三免罰要件,但於海關或其他機關尚未發現不符前,主動陳報或提供違法事證,協助查獲違章者。

三、廠商未曾違反緝私條例受有處分確定,經海關通知實施事後稽核,能克盡協力義務配合調查,因而查獲並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或同意以足額保證金抵繳。

關務署強調,該制度能有效兼顧徵稅業務及降低查核成本,對於拒絕自評或自評結果與海關風險分析結果不符之廠商,海關始實施事後稽核,使關務調查程序更符合比例原則。

關務署籲請廠商接到守法自評通知時,確實自我檢視相關申報行為、文件有無錯誤或違失,並即時向海關回報。

若對於相關法規有疑問,歡迎向海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