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案 由台灣司法解決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涉嫌在台殺害女友的港人陳同佳,據傳將在本月來台投案,行政院長蘇貞昌則稱,香港人殺香港人,本應由香港為審理,故不能讓殺人犯自由來去,若要來台受審,須由台港政府為正式的司法互助。惟陳同佳殺人案由香港法院審理,就算我方提供資料,也會陷入審理不能的狀況。又在缺乏司法互助規範及互信基礎不足下,要經由正式的官方管道使陳同佳來台,似乎也陷入困境。

陳同佳殺人案因行為與結果地皆在台灣,基於《刑法》第3條的屬地主義及證據蒐集的便利性,自然是由我國法院管轄為優先。只是行為人在犯案後,便逃回香港,就算檢察官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2項,以被告所在不明但證據充分來起訴,也會因被告不在台灣,致陷入停止審判的狀態。

惟就香港來說,雖在1997年回歸中國,但因實行一國兩制,於刑事管轄權的認定還是沿襲英國法制。而因英美法於犯罪管轄乃強調屬地主義,於屬人主義就顯得有所保留。故於陳同佳案,就只針對其回港後的竊盜、洗錢等罪為訴追,控方雖曾向法院追加殺人罪的事實,卻被香港法院所拒絕,凸顯屬地高於屬人的管轄權特性。

英美法採行當事人主義及陪審制度,所有證據都須於法庭上提出,故陳同佳殺人案就算由香港法院審理,若相關證人、鑑定人皆未出庭作證與接受交互詰問,而僅是以書面代替,就屬傳聞,致連提出於法庭的資格都沒有。故在台、港對於陳同佳案皆有其訴追的困境下,惟有藉由刑事司法互助才能填補這個治罪漏洞。

只是就港府來說,去年原想以通過《逃犯條例》的修正來解決,卻因此引發群眾運動而撤回。台港雙方的互信基礎薄弱,政府欲以簽訂常規性的互助協議引渡陳同佳來台,似乎變得渺茫。

台、港兩方的主事者都須體認,任何政治的考量與算計,都不應超越生命權的絕對保障,這個最高且最重要的普世價值。我國應以通緝犯逮捕陳同佳,並為起訴與審判。如此既凸顯我國的法治精神,更彰顯台灣對犯罪的零容忍與對人命的重視與關懷。(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