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通:政治協議防衛機制立法與監督條例不衝突

陸委會主委陳明通今天化身陳教授,娓娓道來1992年那場以文書驗證為主題的香港會談,藉此強調沒有九二共識的事實。(蕭照平 攝)
陸委會主委陳明通今天化身陳教授,娓娓道來1992年那場以文書驗證為主題的香港會談,藉此強調沒有九二共識的事實。(蕭照平 攝)


行政院會今天(28日)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之3修正草案,兩岸政治議題談判須經過國會雙審議和全國公民投票通過後,才可簽署與換文。針對有立委質疑,此修法與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有競合關係,陸委會主委陳明通表示,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並沒有政院版本,但修法不影響兩岸監督機制,屆時排除政治議題即可,兩者不衝突。

行政院會通過兩岸條例修法草案,新增兩岸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的監督機制。不過,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認為,行政院應先處理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對此,陳明通表示,監督條例並沒有政院版本,民進黨團版的監督條例草案也沒有政治協議監督機制,只有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和時代力量黨團版有此設計。他表示,為了因應「習五條」和國內有政治人物說要和對岸政治協商,修法有急迫性。

陳明通表示,若未來處理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到時候只要排除政治協議的監督規範即可,並沒有重複立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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