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洗錢案判免訴 高院撤銷發回:訴訟程序難認妥適

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在前台北101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洗錢,台北地方法院判免訴,台北地檢署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高院認為,應保障當事人聽審權的訴訟程序,今天撤銷判決,發回北院更審。

前總統陳水扁(中)24日出席在台北舉行的凱達格蘭基金會感恩餐會,致詞時還原特赦傳聞。(中央社)
前總統陳水扁(中)洗錢案獲判免訴,高院撤銷發回更審。圖為陳水扁5月出席在台北舉行的凱達格蘭基金會感恩餐會。(中央社資料照)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法院於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而裁定停止審判後,欲進行終局判決前,應使訴訟參與者有表達意見的機會,保障當事人聽審權的正當法律程序。高院表示,原審認為本案追訴權時效完成,即作出免訴判決,其訴訟程序難認妥適,因此今天撤銷判決,發回台北地方法院更審。

全案起於,陳水扁、吳淑珍夫婦被控收受陳敏薰新台幣1000萬元賄款,幫陳敏薰取得台北101董事長的位子;陳水扁夫婦分別被依貪污罪判刑8年定讞。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此案時,由於吳淑珍將賄款透過哥哥吳景茂存入人頭帳戶,法官認定陳水扁是洗錢共犯,洗錢部分由檢方重新調查。台北地檢署偵辦後,依洗錢罪起訴陳水扁。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期間,根據醫院的診斷鑑定報告,認為陳水扁有多重身體症狀,因病無法到庭,於民國104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

北院認定此案追訴權時效已完成,今年5月20日判決免訴。北檢以判決有程序瑕疵、追訴權時效計算有違誤等理由,6月21日提起上訴。高院今天撤銷判決,發回北院更審。

責任主編:于維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