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涉洗錢案獲免訴 高院認「未保障聽審權」撤銷發回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卸任後涉龍潭購地等弊案,被判刑定讞應執行20年徒刑,併科2.5億元罰金,不過陳水扁因健康問題,2015年1月5日保外就醫並延長至今。其中,前101董事長陳敏薰疑涉千萬買官洗錢案尚未判決確定,台北地院今年5月間以追訴權時效完成為由,判決免訴,檢方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今(28)日宣判,認為原審未傳喚陳水扁到庭,其當事人聽審權保障未妥適,因此撤銷發回。
陳水扁卸任後涉及多起弊案遭檢方起訴,自2008年11月12日起被收押在土城看守所,其中龍潭購地及洗錢案、元大併復華、陳敏薰人事案等判決定讞,應執行20年徒刑,併科2.5億元罰金,陳水扁於2013年4月19日移監至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並於2015年1月5日起保外就醫至今。
據《民視快新聞》調查,陳水扁尚未確定案件,因病而暫停審理的尚有「國務機要費案」、「國泰併世華案」、「教唆偽證罪案」及前面兩案所涉之洗錢案,以及今日的「陳敏薰人事案」所涉之洗錢案。
有關陳敏薰人事案,陳水扁另涉洗錢部分尚未判決確定,今年5月20日,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本案特偵組(已廢除)於2010年1月13日開始偵查,陳水扁涉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掩飾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北院表示,刑事追訴權時效歷經多次修正,而本案應適用修正前規定,其追訴權為10年(修法後為20年,應適用對被告較有利之舊法)。
對於追訴權時效計算,北院表示,本案自被告陳水扁犯罪行為終了日即2006年1月25日計算,因審判不能進行而停止期間2年6月,合計12年6月;再加計檢察官行使追訴權4年7月、北院行使追訴權3個月又18天,共計16年9個月又25天,因此超過10年追訴權,判決免訴。
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今(28)日表示,原審於被告陳水扁因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後,其原因消滅或其他事由欲為終局裁判前,「若無事實上之困難,應使訴訟參與者有表達意見機會,並透過到庭陳述意見或其他適當方式,保障當事人聽審權之正當法律程序」。
高院表表示,原審認本件追訴權時效完成,即逕為免訴判決,其踐行訴訟程序難認妥適,故撤銷發回原審,可上訴;高院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吳冠霆、陪席法官柯姿佐及受命法官陳勇松。
法界人士指出,高院撤銷發回後,若陳水扁及檢察官未再上訴而發回北院,院方可傳喚陳水扁出庭,但會不會出庭、是否以書狀表達等,仍是陳水扁自身權利,也就是說陳水扁未必屆時一定要到庭;而若陳水扁不到庭,法官是否對陳水扁行使拘提等強制措施?這部分仍有疑義,很考驗院方判斷。
另外,發回原審後即使陳水扁不到庭,台北地院法官依然可以在這情形下做成免訴判決。
法界人士表示,高院撤銷發回理由不是針對追訴權時效計算是否有誤,而是「聽審權保障」,但免訴是對被告有利判決,一般而言聽審權保障是對被告不利判決時,所要求的正當法律程序,難道是特地要陳水扁出庭,讓他陳述意見大喊無罪?較難想像陳水扁出庭自稱有罪,該人士直言高院本次撤銷理由「有點怪」、「像雞蛋裡挑骨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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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處:快新聞/陳水扁涉洗錢案獲免訴 高院認「未保障聽審權」撤銷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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