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涉買官洗錢罪獲免訴 北檢:判決程序有瑕疵提上訴

確定特赦無望後,陳水扁首度發聲。取自陳水扁Threads
確定特赦無望後,陳水扁首度發聲。取自陳水扁Threads


前第一夫人吳淑珍涉嫌收受陳敏薰1000萬元,助她取得台北金融大樓(101)首任董事長職務,台北地檢署認為前總統水扁在全案中幫助隱匿犯罪所得涉及《洗錢防制法》,於2015年將陳水扁起訴,台北地院日前認為,依照修正前《洗錢防制法》規定,全案已完成10年追訴權時效,判決免訴,台北地檢署不服,認為判決有程序瑕疵、追訴權時效計算有違誤,在今(6/21)日提起上訴。

北檢起訴書指出,中華開發金控公司於2003年6月20日因原董事長劉泰英辭任,而財政部表明基於配合政府既定公營金融機構民營化政策,對於公司持股比例較高的股東應負較大責任,並應分配較多董事席位的理念,依公股股份管理權決定公股將支持持有中華開發金控公司股份比例逾6%之中信證券集團取得中華開發金控公司經營權。

陳敏薰因實際掌控之股權偏低,慮及續任中華開發金控公司董事長機會渺茫,透過當時的第一夫人吳淑珍向時任總統的陳水扁表達想要爭取101董座,同時指示秘書將面額1000萬元的支票送到總統官邸交給吳淑珍。吳淑珍在取得賄賂後,安排陳敏薰於2004年5月21日以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身分出任台北101董事,並經選任為董事長。

由於陳水扁、吳淑珍收受1000萬賄賂,被依《貪污治罪條例》罪各判處8年徒刑定讞,高院審理時,認定吳淑珍將賄款透過胞兄吳景茂存入人頭帳戶,台北地檢署認為特偵組在偵結全案時,未就陳水扁涉及洗錢罪的部分起訴,因此分案偵辦,並於2015年1月19日提起公訴。

北檢將全案起訴後,於2015年1月26日繫屬台北地院,案列104年度訴字第123號,由於陳水扁因疾病不能到庭,經北院於2015年5月13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停止審判,並改分106年度他調字第5號列管。

北院合議庭認為,陳水扁被訴涉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掩飾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洗錢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追訴權時效為10年。

另外再加計因審判不能進行而停止期間2年6月,合計12年6月;再加計檢察官行使追訴權期間4年7日、台北地院行使追訴權期間3月18日,共計16年9月25日,因此認為陳水扁犯罪的追訴權時效已完成,依法判決免訴。

不過對於這個判決結果,北檢經過研議後認為整個判決有程序瑕疵,且追訴權時效計算有違誤,因此在今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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