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要關18年半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涉及8大弊案,其中龍潭購地案及陳敏薰人事案中收受賄款,及龍潭案中洗錢,這3案陸續經三審判決有罪確定,高等法院昨(1)日裁定,3案合併徒刑陳水扁應入監坐牢18年6月,併科罰金1億5,600萬元。 2010年11月11日,最高法院宣判,被告陳水扁、吳淑珍在龍潭購地案及陳敏薰買官案中收受賄款,扁、珍夫婦均分別各被判刑11年併科罰金1億5,000萬元、及8年併科罰金500萬元確定。 同年12月6日,高等法院裁定這兩案所判的徒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併科1億5,400萬元;在高院裁定出陳水扁所應坐牢刑期後,高等檢察署隨後將阿扁發監,阿扁因此入監坐牢。 不過今年7月26日最高法院針對龍潭購地案洗錢部分,作出確定判決,對扁珍各判刑2年併科罰金300萬元。高等檢察署於是再向高等法院聲請重新定陳水扁應執行刑。 為這3件確定有罪判決的合併應坐牢期限,高等法院昨天撤銷先前所做裁定,另作出最新裁定指出,陳水扁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個月,併科罰金1億5,600萬元。易言之,陳水扁刑度增加1年,罰金增加200萬元。 坐牢中的陳水扁,因身體不適,目前在台北榮總戒護就醫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