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福祥涉雙屍案4度被判死 最高法院又發回更審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日電)男子陳福祥犯下西門町峨眉停車場雙屍案,一審、二審、更一審、更二審都判處死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量處死刑理由欠備,今天撤銷原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歷審判決指出,陳福祥於民國104年1月13日與男子蔡宗育蔡鎧陽相約交易毒品,他於台北市峨眉停車場先後槍殺蔡宗育、蔡鎧陽。

一審的台北地方法院就殺害蔡宗育部分,判處陳福祥無期徒刑,殺害蔡鎧陽部分判處死刑,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仍判陳福祥死刑。

案經最高法院第1次發回,高院更一審仍判陳福祥死刑;但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有調查職責未盡及理由欠備的違誤,第2次發回更審。

高院更二審認為,陳福祥殺害蔡宗育後,在已造成1人死亡情況下,全無任何罪惡感,再槍擊蔡鎧陽,2槍斃命,手段凶殘,為人權兩公約所指最嚴重的犯行,今年6月間仍判處死刑。

案經檢察官、陳福祥上訴,最高法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檢察官起訴、一審判決都認定,陳福祥犯案起因於與被害人曾有侵吞購毒款紛爭,且懷疑蔡宗育帶槍才犯案,更二審卻認定是陳福祥為取得此案購毒款而佯裝交易,犯罪動機實情仍欠明暸,有調查未盡的違誤。

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就陳福祥殺害蔡鎧陽部分,僅認定陳福祥犯罪已達「最嚴重的罪行」,直接選擇科處死刑,有理由欠備的違失。

此外,更二審就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的精神鑑定報告及函文中無法判斷的疑點未詳加調查,導致鑑定報告未盡完備,法院對鑑定價值的評價即難期正確,因事涉專業,有傳喚查證必要。

更二審未根究明白遽行判決,有調查職責未盡及理由欠備的違誤,使死刑量定是否妥適難據以斷定,全案發回更審。(編輯:戴光育)11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