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麗玲》清廉的教育局長纏訟六年血淚史

陳麗玲》清廉的教育局長纏訟六年血淚史
陳麗玲》清廉的教育局長纏訟六年血淚史

老同事這段纏訟6年血淚史報導,我很驚訝,因為之前都沒注意到,2005~2009年跟我一同在桃園縣政府共事的教育局張明文局長,是一位十分嚴謹、認真、負責、清廉的公務員。

他經歷此案,希望公務員圖利罪的構成要件能夠更嚴謹,我看了很有感觸,因為公務員如果不幸涉訟,就算最後判無罪確定,過程也會被扒一層皮,而且這種經歷會讓公務員不願也不敢再勇於任事。

離開桃園縣府11年,看到法界竟仍然存在便民與圖利罪的分際不清,導致有此種冤案,對曾擔任公務員的我來說十分難過,這也是我在公務單位曾經領教過的經驗。

很多基層公務員抗拒我的創意,告訴我不要跟民間有太多接觸,也不要太簡政便民,就是擔心圖利罪上身,無法順利退休,可是我念法律,我清楚這樣的分際。

所以就告訴同仁努力去做,法律部分我來把關,也因此在我擔任觀光局長任內,我與建商合作完成的聖誕節的街道燈飾;在農業局,輔導成立農產品銷售協會;在環保局,也與環團及環工公司有多項合作計畫。

這些都是創新業務,我告訴同仁只要身正不怕影子斜,人在公門好修行,做就對了!也因此在我任內同仁都沒有問題。

我想張局長的案例,應該要請法務單位好好檢視圖利的構成要件,以免真正有心做事的公務員不敢勇於任事,讓外界認為公務員就是看報喝茶坐等退休,反而讓社會國家無法進步。

同樣的,因為蔡英文政府大幅放寬任用政務官,對於不具公務人員資格的政務官,請法務部及監察院要嚴格把關,千萬不要有黨派之分!

因為如果政務官作威作福濫用職權,出事都是事務官下屬扛責,對這種以政治任用的政務人員,例如丁允恭之流,千萬不能出事辭職後就不予追究!

否則只會讓事務官怨聲載道,輕者,噤若寒蟬,不敢聲張,重者,為求升官甚至同流合汙。

刑法第131條 圖利罪: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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