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 概述

《中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大陸交通運輸部己作修正,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不得接受未辦理提單登記並交納保證金或取得保證金保函、保證金責任保險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提供的貨物或者集裝箱。國際海運業及輔助業經營者,應按照有關統計報表制度的要求,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報送相關統計信息。 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經營者在報備運價時,應報備中國港口至外國基本港的出口集裝箱的海運運價和附加費。班輪公會、運價協議組織在中國開展業務應遵守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公約和中國的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不得損害國際海運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班輪公會和運價協議組織應與中國境內的托運人組織建立有效協商機制。 「商定和收取運費、簽發提單及其他相關運輸單證」修正為「商定和收取客票票款和運費、簽發客票和提單及其他相關運輸單證、安排旅客上下船舶」。 依規定,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申請經營進出中國港口國際班輪運輸業務,應向交通運輸部提出申請,並報送《海運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資料。交通運輸部應按《海運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審核。予以登記的,頒發《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登記證》。申請資料不真實、不齊備,不予登記,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理由。 申請人為外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還當提交指定的聯絡機構有關資料。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收到後,應進行審核,提出意見,並應自收到抄報的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意見報送交通運輸部。收到申請後,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海運條例》規定進行審核。審核合格予以提單登記,並頒發《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不合格,應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告知理由。 以保證金保函、保證金責任保險取得《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的企業,資格登記證的有效期限與保函或者責任保險有效期一致。 外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按照外國法律已取得經營資格且有合法財務責任保證者,在按照《海運條例》和實施細則申請從事進出中國港口無船承運業務時,可以不向中國境內的銀行交存保證金。但為了保證外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清償因其不履行承運人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當所產生的債務以及支付罰款,該外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政府主管部門與中國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就財務責任保證方式簽訂協議。 未在中國港口開展國際班輪運輸業務,但在中國境內承攬貨物、簽發提單或其他運輸單證、收取運費,透過租賃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船舶艙位提供進出中國港口國際貨物運輸服務;或利用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提供的支線服務,在中國港口承攬貨物後運抵外國港口中轉,應按照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取得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但有《海運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情形除外。 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之間訂立的涉及中國港口的班輪公會協議、運營協議、運價協議等,應自協議訂立之日起十五日內,按規定向交通運輸部備案: (一)班輪公會協議,由班輪公會代表其所有經營進出中國港口海上運輸的成員備案。班輪公會備案時,應同時提供該公會的成員名單。(二)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之間訂立的運營協議、運價協議,由參加訂立協議的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分別備案。 國際船舶管理經營者應根據合同的約定和有關規定,履行有關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義務。外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及外國國際海運輔助企業的常駐代表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包括不得: (一)代表其境外母公司接受訂艙,簽發母公司提單或者相關單證;(二)為母公司辦理結算或收取運費及其他費用;(三)開具境外母公司或其母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海運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企業的票據;(四)以托運人身份向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托運貨物;(五)以外商常駐代表機構名義與客戶簽訂業務合同。 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經營者在報備運價時,應報備中國港口至外國基本港的出口集裝箱海運運價和附加費。班輪公會、運價協議組織在中國開展業務應當遵守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公約和中國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不得損害國際海運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班輪公會和運價協議組織應與中國境內的托運人組織建立有效協商機制。 (資料來源:中國交通運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