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客來台存款條件 降為10萬

工商時報【彭?琳╱台北報導】 內政部部務會報昨(29)日通過「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修正草案,降低陸客來台觀光存款條件為10萬元,並增訂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超過120天的規定,以促進觀光正常發展,落實人流安全管理。 內政部指出,去年底開始著手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依照「穩妥安全 循序漸進」,來強化管理並促進觀光。修法作業在去年12月27日及今年3月21日已邀集相關機關召開研商會議,獲得共識,並於今年5月辦理草案預告作業。 未來將放寬陸客來台觀光存款條件,從原本新台幣20萬元,降低為10萬元。若陸客持有美國、加拿大、英國、日本、澳洲、紐西蘭、韓國及歐盟申根等國家的有效簽證,可取代財力證明,以促進觀光產業正常發展。 然而,過去曾發生陸客申請來台觀光,卻從事打工或其他非觀光行為,這次修正草案中增訂陸客來台觀光每年停留日期不得超過120天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