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客來台財力證明 擬降為10萬

為鼓勵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旅遊,內政部擬修改「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將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團體旅遊、個人旅遊應備存款條件,由新台幣廿萬元降為十萬元。內政部已於五月十一日刊登行政院公報,預告修正這項辦法,預告期為六十天。 內政部在修正草案總說明指出,「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最近一次修正施行是民國一○四年四月,鑑於兩岸交流的環境持續發生變化,為提升兩岸旅遊品質及維持交流秩序,所以提出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