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關監管區管理暫行辦法 11月上路

中國海關總署發布「海關監管區管理暫行辦法」,將自十一月起實施,辦法中明確海關監管區,是指「海關法」第一百條所規定的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實施監督管理的場所和地點,包括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免稅商店以及其他有海關監管業務的場所和地點。除另有規定外,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海關監管區內進行依法應經過批准之業務,須按相關主管部門要求。 新訂辦法中所稱海關監管作業場所,是指由企業負責經營管理,供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境內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工具進出、停靠,從事海關監管貨物的進出、裝卸、儲存、集拼、暫時存放等有關經營活動,符合《海關監管作業場所設置規範》,辦理相關海關手續的場所。 申請經營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的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取得與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經營範圍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記。 (三)具有符合《場所設置規範》的場所。申請人應向主管地的直屬海關或隸屬海關提出註冊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經營海關監管作業場所企業註冊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功能佈局和監管設施示意圖。 經營企業應妥善保存貨物進出及存儲等情況的電子數據或紙質單證,保存時間不少於三年,海關可進行查閱和複製。經營企業應在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建立與海關聯網的信息化管理系統、視頻監控系統,並根據海關監管需要建立全覆蓋無線網絡。 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出現與《場所設置規範》不符情形,經營企業應立即採取措施進行修復,並報告海關。 海關根據管理需要,可以採取相應的限制措施。 經營企業應在海關監管作業場所裝卸、儲存、集拼、暫時存放海關監管貨物。裝卸、儲存、集拼、暫時存放非海關監管貨物,應與海關監管貨物分開,設立明顯標識,並不得妨礙海關對海關監管貨物的監管。 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暫停其相應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六個月以內從事有關業務: (一)未憑海關電子放行信息或紙質放行憑證辦理出入海關監管作業場所手續; (二)未依照辦法規定保存貨物進出及存儲等情況的電子數據或紙質單證; (三)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出現與《場所設置規範》不相符情形未及時修復,影響海關監管; (四)未依照辦法規定裝卸、儲存、集拼、暫時存放海關監管貨物; (五)未依照辦法規定將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內存放超過三個月的海關監管貨物情況向海關報告。 至於因前款第三項原因被暫停業務者,如果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經整改符合要求,可提前恢復業務。 發生走私行為或重大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者,海關將責令經營企業改正,並暫停其相應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六個月以內從事有關業務。 海關監管區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後,海關監管場所管理辦法、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六條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