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漁船撈過界 我修法重罰

工商時報【記者賴湘茹╱台北報導】 就大陸漁船越界捕魚、影響我漁民作業一事,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日提出修正草案,擬將現行針對大陸漁船越界行為的裁罰由下限5萬元新台幣(下同)、上限50萬,提高至下限30萬、上限1,000萬。目前該草案已完成院會審查,將排入二、三讀議程。 兩岸因海域重疊,尤其是金門、馬袓距大陸只有數千公尺,導致大陸漁船越界情事不斷發生。根據海巡署資料統計,去年一整年,海巡署驅離大陸籍漁船2,398艘;帶案處分647艘。 原本預計今年2月在金門舉行的兩岸事務首長會議,也將大陸漁船越界捕魚、盜採海沙等議題列入討論事項。 為了加強遏阻大陸船舶越界,立委提議提高裁罰金額上下限。根據原本的相關法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扣留的非法越界大陸船舶,一般船舶可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漁船」則依船舶價值及不法獲利,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之處分。 依照現行法條,漁船多指小型商船,因而給予較低的裁罰;一般船舶則包含大型商船,裁罰較重。 海巡署官員昨日表示,現行越界船舶有4成是小商船,「罰款太高,他們繳不出來,也擔心影響執行成效」。 在昨日的審議過程,立委及官員經幾番溝通,在「加強遏阻、保障台灣漁民權益及台灣海域生態資源」共識下,最後決議將「漁船」併入一般船舶,取消不同船種採行相異裁罰標準,一體適用下限30萬、上限1,000萬元的罰鍰金額;具體的裁罰標準,由海巡署訂定,賦予行政裁量空間。 修正後的草案內容為,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經扣留者,得處船舶所有人、營運長或船長、駕駛人3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