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反間諜法》細則 破壞統一違法

中國時報【李文輝╱綜合報導】 大陸國務院昨發布《反間諜法實施細則》,其中,包括「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與日前台灣居民李明哲遭判刑的「顛覆國家政權」等行為,都明列在大陸國安、公安機關可適用《反間諜法》加以懲治的「間諜以外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大陸《反間諜法》早在2014年11月公布實施,實施細則直到昨天,才由國務院發布第692號令施行,共計5章26條。 《反間諜法》第39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防範、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以外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職責,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而為避免無限上綱,實施細則特別明列「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有8類,分別是: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危害國家安全的恐怖活動;捏造、散布危害國家安全的文字或資訊,製作、傳播、出版危害國家安全的音像製品或者其他出版物;利用社會團體或企業組織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利用邪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製造民族糾紛,煽動民族分裂,危害國家安全;境外個人違反有關規定,不聽勸阻,擅自會見境內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者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重大嫌疑的人員。 實施細則同時定義「間諜行為」、「敵對組織」、「專用間諜器材」、「國安機關職權」「間諜組織代理人」、「敵對組織」、「資助間諜行為」。 國安機關職權部分,被認為危害國家安全人士,國安部門可在一定時期禁止入境;對背叛祖國、危害國家安全的疑犯通緝、追捕;執行反間諜任務時,對發現身分不明、有危害國安行為的嫌疑人員,可檢查其隨帶物品。 此外,對於違反《反間諜法》的境外個人,國安主管部門可決定限期離境或者驅逐出境,並決定其不得入境的期限。被驅逐出境的境外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10年內不得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