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台外推、頂樓加蓋真的不行嗎?建築法規與民眾生活需求的衝突如何解?

文:曾敏

台灣的都市充斥大大小小程度不一的違章建築,鐵窗、陽台外推、屋頂加蓋等等違建都是我們都市景致的一部分。近年各縣市的法令推動傾向將之視為非法且不文明的行為,需要被拆除恢復原狀,然而這些拆除違建的政策實際上幾乎無法執行。

違建的種類繁多,哪些優先拆除?各縣市不約而同有著類似的答案,大規模或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通常是首要的目標,新的違建也會比既存違建優先拆。不過一般私人住宅中的陽台外推或是屋頂的鐵皮加蓋除非特別被檢舉,不然執政單位是無暇去處理的,違建拆除永遠趕不上它增加的速度。

民眾逮到機會就想違建?

許多關於違建的研究顯示,民眾認為違建發生的原因主要為「不了解或漠視法規」、「政府未嚴格拆除」、「原居住空間不敷使用」,看起來以負面的意圖為大宗。然而真是如此?民眾都是些抓到機會就想犯法的惡人嗎?我想以幾個例子說明民眾可能的困境。

小郭的家裡是超過四十年的老透天,屋頂早在幾年前就開始有漏水問題,小郭一家不勝其擾決定在屋頂做鐵皮加蓋。小曾家與隔壁棟距極近,連假出門玩回家時,發現這一側的其中一扇窗遭宵小打破,許多首飾珠寶都被偷走,小曾家因此在這面牆面的兩扇窗外推,改為室內以避免再次遭竊。

另也提供筆者自身在台北的居住經驗作為參考,住在台北時經常碰上連日大雨,晾在陽台上的衣服怎麼樣都不會乾。而長期住台北的親戚則將陽台外推為室內,在室內開著除濕機晾衣服,幾個小時不到衣服就乾透。

筆者也曾住過一維持建成原初樣子的房間,卻苦於房間窗戶沒有雨遮,只要下點小雨便完全無法開窗通風。

舉這幾個例子,是想要說明一般民眾違建的原因可能不全然是負面意圖,有時是生活上的不得不。當然這並不是說所有違建都是好的、可以接受的,僅是想點出民眾的困境。

建築法規的內涵

當眾人居住、生活在一起,為了提升社會的公平、安全、衛生,必定需要制定各式各樣的法規。建築相關的法規也是在這樣的目標下制定的,其種種條文雖然繁雜,但細究其內涵,也還是緊扣這幾個面向。

例如建蔽率、容積率的規定旨在規劃出一區域的開發強度,透過對於可蓋面積的限制,設定該區的人口數。若此區普遍加蓋屋頂改為室內面積,那麼實際居住的人數就容易超出該地公共建設可以負荷的量,造成其他都市問題。

陽台外推或窗戶加鐵窗的問題則主要在於逃生不易。建築法規中認定的逃生開口尺寸為120公分高、75公分寬,很多民眾根本不知道需要去注意這個。即使有留意,留設的開口經常遠小於規定,且為了防盜經常鎖著,若失火後果不堪設想。

我們可以發現,民眾的日常生活需求經常與法規所注重的安全性衝突,其中固然有一些違建類型對於公共安全的危害較大應該避免,但一些情節較輕的違建是否可以有更好的解方呢?

當下的建築生產制度使得買方難以在建物建成以前表達需求、並落實於設計,買方除非花更大的心力與金錢去客製自己的房子,否則就只能屈就這個現況,因此房子的設計與需求必定存在落差。

我認為,應於制度面適當開放、簡化一定程度以下的改動,去應對這個房屋市場上的難解之題。

可能的改革方向?

新北市於2011年發布〈新北市合法建築物增設一定規模以下構造物處理要點〉,規定只要不危害公共安全及公共通行,開放某些種類的構造物,符合一定規模以下者可免予查報,包含:雨遮、無壁體花架、室外設備防護設施、社區資源回收空間、警衛亭等。

其中對「屋頂層防漏水無壁式雨棚」的開放,是我認為非常開創性的屋頂加蓋制度化嘗試。根據該法規,新北市二十年以上且七層樓以下的合法建物,可經由報備程序,合法增建沒有牆壁的屋頂雨棚解決老屋防水問題。

這個二十年屋齡的限制,是很巧妙的一個設定,若不加這個屋齡限制,取巧的人容易將這個雨遮納入新建建築的設計考量內,一開始就做屋頂雨棚,只為讓後續將屋頂封成室內更輕鬆、順理成章,這樣便違背了此法規的本意。

至於需不需要到二十年這麼久?加蓋屋頂的限高只能在2.1公尺嗎?這些細節也許就留待執行後再檢討吧。從這些屋齡跟高度的限制,可以明顯感受到政府還是在努力防範違建發生,但也能看到對於違建定義的鬆動與反思。

另個值得注意的項目是雨遮。

建築物出入口雨遮可從外牆往外做兩公尺,這是跟全國通用的〈建築技術規則〉一致的,不過陽台的雨遮就出現了原創性的可設置範圍定義,全國性的〈建築技術規則〉中定義的雨遮只能設於牆面開口兩旁延伸出去的五十公分。〈新北市合法建築物增設一定規模以下構造物處理要點〉則增加了一種新的定義,陽台平台外圈也能做一圈雨遮。

這個創新的「陽台雨遮」定義從實用性出發,試圖找到日常使用與安全性的平衡,我認為是一個意圖明確且有辦法執行的嘗試。或許等這個制度執行有了一些成果後,可以回過頭來影響〈建築技術規則〉的定義也說不定。

無獨有偶,高雄也做了類似企圖的法規制定,〈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中鼓勵民眾在屋頂加蓋、車棚之上做綠能設施(太陽能為主),達一定比例即可合法化。

關於違建的研究中,也有觀察到社區管委會的設置也可以明顯減少違建的數量。也許設置管委會的社區因為普遍較新,本來違建被檢舉而拆除的比例就較高,所以才違建較少。但管委會確實對於社區居民有一定的約束力,且其運作經常是經過開會討論決議,討論的過程也可使居民熟悉建築法規。

殖民歷史下的建築法規難題

台灣在歷史上多次被殖民,也可能是其中一個「為何建築法規如此不貼近在地居民生活習慣」的原因。

台灣進入日治時期後啟用了日本制定的外來建築法規,而戰後國民政府來台後遲至1974年,才對其做了大幅度的調整。奠基於外來勢力的法規,必然有不合在地需求、使用習慣之處。而1974年以後,建築法規也不再有大幅度的更新,僅作微調,自然也可能無法符合當今2023年的生活習慣。

違建依然是個難題,但期許未來能有更多對於建築法規與實際使用衝突的討論、嘗試,並以這些經驗彙整,在同樣保障公共安全、公平性的基礎之上,推行更有彈性、更能實踐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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