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間、頂加的物件也能申請補助,這種名實不符的「公益出租」如何能成就居住正義?

文:希思洛

行政院3月拍板7月啟動的「300億擴大租金補貼專案」預計延長至10月截止受理,這對未及申請補貼的房客來說無疑是個好消息。租金補貼自2007年起實施,每年兩次的受理申請機會,是對於無自有住宅的家庭,按地區、家庭成員人數、弱勢身分等條件,提供每戶每月2000至8000元不等的租金補貼。

相對符合資格的房客有租金補貼,政府亦提供公益出租人稅賦上的優惠,然而公益出租人制度是否真具公益?或是造就另一種居住不正義?

隔間、頂加的物件,真能稱作是「公益出租」嗎?

所謂公益出租人,按《住宅法》是指「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又住宅是指「供居住使用,並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而且建物用途只需有「住」字樣、農舍、宿舍,或其他商業辦公室等用途以住宅稅率課徵者皆符合出租條件。

簡而言之,絕大部分具有門牌按住宅稅核課的所有權人或納稅義務人,將房屋出租予具有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人,皆可謂公益出租人。然而,這樣的規定對照《住宅法》來說似乎已有點牽強,因為以該法的立法意旨,本為「保障國民居住權益,健全住宅市場,提升居住品質,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

不僅如此,本次300億擴大補貼專案更不以前述種種為出租要件,僅需具房屋稅籍且依稅單或稅捐證明所載,全部或部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即可,且不限一門牌一契約。

綜觀我國房市交易小家庭、小坪數早已成為主流,各色各樣一加一或套房物件充斥住宅市場,主打投資自住兩相宜的優勢,另一方面中古屋市場也不乏多間隔套、頂加的物件,無非是高房價推升下的產物。

臺灣租屋黑市眾所皆知,主計總處統計2020年全台普通住戶租用約87萬戶,以平均家戶人口2.8人計算就有240萬租賃人口,然而他們究竟住在什麼樣的環境格局中,多少人並未居住在「具門牌的合法建築」,我們幾乎無法從政府的統計數據窺見。

不只要補助,更要檢視租賃者居住環境的品質

聯合國1991年公布「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當中提到「適足住房權」(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是指任何人都有和平、安全而有尊嚴地居住在某處的權利,其核心價值在國家的義務,不僅僅是讓每個人都有房子住就可以了,還必須讓每個人都住得安心、自在。

2017年國際審查委員會在台灣落實兩公約第二次國際審查的結論性意見中,關切台灣住房與土地市場化及其所致缺乏適足住房、炒作房地產等結果,並且提出已觀察到台灣浮現「財產權」凌駕於「適足住房與土地權」的體制已然浮現。多年過去,當節節攀升的房價與租金侵蝕掉合理的居住空間,那麼房客僅能犧牲租處品質謀求可負擔的租金。

高雄城中城大火事件殷鑑不遠,租屋族需要的不僅只是遮風避雨的地方,補貼政策也不該僅是減少租客經濟負擔,但是當政策沒有能力為租屋族把關其承租的單元是否合適,反而打開大門給予公益出租人的殊榮與獎勵,無非是助長國人對違建容忍、肯定加蓋分租、一屋多租等有欠居住安全與品質的租賃。

然而,政策卻還針對居住在裡面的人給予補助,這真能達到實質的居住協助,還是促成有如香港地獄級炒房下的劏房悲歌?

臺北市自明年1月1日起,頂樓違建修繕即列為報拆對象,無疑給房產的價值大打折扣,但對於居住正義與市容是一大推進。筆者認為,提供無力購屋民眾一個安穩居所,仍應以興建的過程全然合乎土地及建築法規,居住單元(無論是空間面積或附屬設備)符合一般家戶的基本生活需求的社會住宅為目標。

於此之前,租金補貼就政府立場不應偏廢單純核給金錢,如何藉由租賃的力量改善住建物實際使用與用途名目背離的謬誤、增強租賃市場的公益價值,並回歸住宅的本質,也應多加思量。

延伸閱讀
俄烏戰爭中前所未見的新戰線:「太空軍事化」實際上已經成為現實
洪若潭一家五口滅門疑雲(一):事事追求圓滿的性格,因家族不和種下殺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