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給非自願離職證明 勞動部:勞工仍可請領失業給付

勞動部指出,當勞工與雇主間因離職發生勞資爭議,無法自公司取得離職證明文件時,可先檢附調解或訴訟等文件申請失業給付。資料照。(楊文君攝)
勞動部指出,當勞工與雇主間因離職發生勞資爭議,無法自公司取得離職證明文件時,可先檢附調解或訴訟等文件申請失業給付。資料照。(楊文君攝)


當職場上發生非自願離職時,常常也伴隨著勞資糾紛,勞動部指出,當勞工與雇主間因離職發生勞資爭議,無法自公司取得離職證明文件時,可先檢附調解或訴訟等文件申請失業給付,以保障失業一定期間的基本經濟生活。

勞動部指出,勞工與雇主間對於離職事件常有不同意見,像是勞工主張離職是因雇主違反勞動契約,雇主則認為勞工是因爲自身因素離職,進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雇主自然不會給予非自願離職證明。

勞動部指出,依《就業保險法》規定,勞工可於爭議結果確定前,檢附勞資爭議調解、仲裁經受理或提起訴訟的文件,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也就是說,勞工遭遇非自願離職時,就業保險法仍有提供有失業給付的保障。據勞工保險局統計,就業保險開辦至今已協助1萬3千多名勞工獲得及時協助。

但勞動部也提醒,如果最後發現勞工並未符合請領失業給付條件,勞工應返還已領的失業給付。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副司長陳文宗說:『(原音)如最終確定未符合失業給付請領規定者,勞工應返還已領的失業給付。』

勞動部也指出,當爭議結果確定後15日內,勞工須將調解紀錄或判決等資料送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勞工保險局。勞動部也補充,若勞工是因爲公司無預警關廠、歇業或雇主行蹤不明等原因,無法取得離職證明文件,勞工也可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查證屬實後,將協助勞工開立離職證明文件,以確保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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