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年齡歧視 最高罰150萬

中國時報【李宜秦╱台北報導】 勞動部昨公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法」草案,明文禁止雇主對中高齡者有招募、聘用、薪資、資遣等歧視,且若雇主認為勞工不適任時,須負舉證責任,否則等同違法,最高可罰150萬。未來也將訂定相關補助辦法,以獎勵雇主聘用中高齡者。 台灣已邁入高齡化社會,且國人退休年齡早,中高齡者勞動參與率低於日、韓、歐美等國家,勞動部自2016年起研擬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法,期望透過獎勵補助措施,提高雇主聘用中高齡者意願。 勞動部表示,雖然目前勞基法已將高齡者列入促進就業對象,但多著重於失業後的補助措施。新法除輔導失業者,另外也重視穩定在職者與輔導退休者重返職場。 草案明訂禁止雇主對中高齡者有招募、分發、考績、升遷、教育、福利、退休、資遣等差別待遇。勞動力發展署施淑惠組長表示,若雇主以中高齡勞工不適任為由將其解僱時,雇主須負舉證責任,或提出其他年齡以外因素當作不適任原因,否則將觸法,最高可罰150萬。 另外針對某些中高齡者為了照顧家中長者辭職,法案希望雇主能為其轉介長期照護中心,讓中高齡者可放心工作。當勞工達退休年齡前一年,雇主應提供其退休準備或調適。 草案將公告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即日起預告60日,各界若對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可於9月11日前提供勞動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