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扣薪懲戒員工 勞動部:需符合比例原則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19日電)為維護職場秩序,常有雇主會以扣薪資作為懲戒員工的手段,像是遲到罰錢等。勞動部今天表示,即便勞雇雙方有約定,扣薪仍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勞團今天前往勞動部訴求防災假入法,有櫃姐透露,只要空櫃或未到勤就會被開高額罰單,在颱風期間,即便縣市政府宣布放颱風假,仍有許多專櫃人員為避免被開罰單,冒風雨前往公司出勤。

根據台灣專櫃暨銷售人員產業工會調查顯示,國內百貨公司對專櫃人員普遍訂有遲到或空櫃罰款,目前所知最高金額為空櫃2小時罰款新台幣3000元、一日1萬元,也有專櫃廠商以扣全勤獎金作為懲罰手段。

然而扣薪狀況其實不止出現在百貨業,其他行業也常有雇主因員工遲到等原因而要求扣薪等。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指出,勞動基準法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假設雇主與員工事先約定遲到可扣薪,仍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她舉例,假設員工1小時薪資180元,1分鐘等於3元,如果員工遲到5分鐘,應該扣15元,若雇主因遲到扣500元就是不符合比例原則。

不過,謝倩蒨指出,以台灣專櫃暨銷售人員產業工會今天的訴求來看,若雇主因勞工拒絕颱風假出勤而扣薪或減薪,可開罰2萬元至100萬元。(編輯:張雅淨)10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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