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給付員工教召期間薪資 得享租稅優惠

國防部自民國一一一年起執行十四天新制教育召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機關或機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自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得就該薪資金額之一百五十%,自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以兼顧國家安全及減少雇主負擔。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及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等規定,後備軍人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期間,其所屬雇主應給予公假,薪資照給;雇主給付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的一百五十%,自申報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且加成減除部分不列為營利事業及個人基本所得額加計項目。

南區國稅局指出,雇主依規定給付員工公假期間薪資金額,應減除政府補助款部分,並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但薪資金額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租稅優惠,則不得重複適用,如員工接受召集期間如適逢例假,因無出勤義務,雇主自無須給予公假,例假期間所給付薪資排除適用租稅優惠,也提醒雇主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以免影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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