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處罰威脅仍在 大法官為德不卒

(本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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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

桃園地院陳逸倫法官因審理案件常遇到一事兩罰的問題,例如一案涉及當事人打架互毆,可依《社維法》罰鍰,同時又因此條規定被控傷害罪而得由檢方偵辦。於是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

大法官上月做成了釋字第808號解釋,認定《社維法》此條規定:「關於處罰鍰部分之規定,於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已受刑事法律追訴並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大法官宣告法律針對同一行為同時加施刑罰與行政罰,不符合憲法上一罪不二罰原則而構成違憲,是釋憲史上的首次,也為遏止刑罰與行政罰的功能界限始終混淆不清,以致侵犯關於正當程序的基本權利,跨出了第一步,值得肯定。

大法官依《社維法》的立法意旨以為,此法規定的各種違法行為是輕罪,其處罰就是較輕的刑罰,如一行為已受刑事追訴定罪,再依《社維法》處以罰鍰,即是一行為而兩罰,應屬違憲。此一結論無誤,但也還有盲點存在,似乎放過了問題的癥結。

最大的盲點,在於未能釐清,憲法上一事不兩罰原則,應該重在提供程序性的保障,並非只是著眼於處罰內容的輕重,也不僅僅是為了訴訟程序的經濟考量而已。

刑罰或行政罰的加施,不僅是產生懲罰的後果而已;程序一旦發動,追究責任的過程對於當事人而言,可形成心理及生活上的不利影響與明顯威脅。

如果同一件事,公權力一再發動究責懲處的程序,即便每次都是判決無罪或者不予處罰,對於當事人也足以構成重大折磨。此一原則的原名是在避免雙重威脅(double jeopardy),其故在此。

在大法官過去的解釋中,曾經正確地標明此為一事不二罰原則,而最近的解釋卻又使用一罪不二罰或是一行為不二罰的詞彙,大幅收縮了此一原則講究正當程序的範圍,實已形同倒退。因為重點不在於什麼構成刑事犯罪,而是要問法律處罰人民的目的為何。

刑罰的正當目的不外預防嚇阻與教育教化,也常帶有隔離與道德應報的作用。行政罰呢?如果也和刑罰一樣,當然不該只因名稱改易(刑罰或行政罰;罰金或罰鍰),即可重複處罰。

如果行政罰的目的與作用與刑罰有所不同,不但應在法律之中明白顯示與刑罰不同的處罰目的,立法院也該採取具體的方法,避免針對同一椿事件使用不同的究責程序,對於當事人形成不該存在的雙重甚或多重的威脅。

例如大法官以為,勒令歇業的行政罰可與罰金的刑罰平行發動,並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但是為何拆分成不同的處罰程序而形成當事人的雙重威脅?為何不能交付同一個法院的司法程序,針對同一起事件同時課以罰金與勒令歇業?何況勒令歇業嚴重侵害營業自由,有何理由排除刑事程序所要求的事前法官保留原則?都是現行法制長期存在的盲點,顯與正當程序有虧。

其實,問題的癥結就是,不同的懲罰程序形成程序反覆的雙重威脅,是誤用公權力;立法者卻怠於設法避免。司法者豈可吝於矯正或竟以之為理所當然?解釋憲法而又為德不卒,令人扼腕!(作者為東吳大學法研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