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風電接連釋股,經濟部應盡速增訂「股權移轉」審查要點

文:許兆慶(眾博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李意茹律師(眾博法律事務所)

我國近年積極推動離岸風電,於2021年7月正式啟動第三階段區塊開發作業,然而離岸風電開發商卻持續有移轉股權之行為,不禁讓人擔心外商的釋股行為,是否對我國離岸風電之未來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經濟部表示,離岸風電開發商與經濟部間之行政契約約定,若有變更重大事項,例如進行股權移轉,須先行取得經濟部之同意,且若有變更發起人,開發商與經濟部能源局簽訂的離岸風電開發契約將自動失效;另外,經濟部原先亦要求開發商釋股應遵守不得移轉股權超過50%之原則,否則恐影響原發起人之決策權,惟上開要求皆非以法律規定之事項。

然在離岸風電第二階段期間,達德能源、上緯投控、丹麥哥本哈根基礎建設基金接連陸續釋股,經濟部能源局亦面臨各個風場股權移轉申請案之考驗與外界質疑之聲浪。惟於經濟部能源局公布之「離岸風電區塊開發選商機制規劃草案」與說明會議中,並未針對股權移轉部分進行規範,亦未頒布相關股權移轉審查要點,學者即呼籲應制定「同意釋股準則」,釐清股權移轉權利義務問題。

允能公司的釋股案審查,可作為「股權移轉審查要點」的範例

觀察近期雲林允能風場變更股權案,允能風場係由德商達德能源之子公司——允能公司所開發,據媒體報載,達德能源集團因財務能力受限,造成允能公司有破產之虞,故達德能源欲將其所持有之23%允能公司股權,售予法國道達爾(Total)集團,釋股完成後,達德能源集團持有允能公司股權將降為25%。

針對此一釋股案,經濟部主要從三層面:釋股原因、施工進程及新投資人之履約能力進行審查,最終有條件同意並通過釋股案。

關於上開釋股案之審查細節,經濟部公告說明允能公司係因疫情影響致有破產之虞,具不可抗力重大情事因素,併考量目前已進入海上施工、完成部分風力機組建置,經濟部始進行允能公司申請變更股權引進新投資人之審查作業。

審查的重點,包括確保新投資人有助解決財務危機,且新投資人之技術、財務等履約能力不低於原本團隊架構,得持續工程之進行,此外,經濟部亦要求允能公司之股東德商達德集團,保證本次股權變更無任何獲利,並出具專業會計師證明,如有虛偽不實、隱匿或錯誤等情事,將扣除其新臺幣3.5億元履約保證金。

由離岸風電實務觀察,如同上述允能公司之開發商釋股情形並非少見,然而造成爭議之原因實係因不同釋股案中,經濟部的管制力度會依據個案情形而有所不同,在外界無法可循之狀態下,不免有質疑之聲浪產生,惟觀察允能公司釋股一案,經濟部已設有專家委員會審查,並提出合理詳盡之說明,故經濟部應可綜合各釋股案件的審查經驗,提出詳盡的股權移轉審查要點。

針對五大事項,提出詳盡的股權移轉審查要點

參酌實務釋股之爭議事件,經濟部於制定股權移轉審查要點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並盡速制訂相關作業要點:

1. 變更重大事項

據經濟部表示,依照經濟部與開發商間之行政契約,若有變更重要事項,需經過經濟部之同意,而股權移轉即屬重要事項,然而,何謂重大事項?似無相關標準可循。

依經濟部審查之前例觀察,可能影響工程進行之虞者皆係重大事項,舉凡從技術、財務、履約能力,皆屬經濟部審查之重點,故縱使已簽訂行政契約,經濟部亦可明文制定相關作業要點,說明並補充變更重大事項之標準。

2. 股權移轉

經濟部曾表示開發商釋股應遵守不得移轉股權超過50%之原則,且不論移轉多少股權,皆應經過經濟部同意,惟市場上有開發商釋股後,僅持股剩25%者,亦有釋股後仍持股高於50%者,不論釋股比例多寡,皆須經過經濟部審查後同意,難免過度規範,亦造成實務運作之困擾。

從歐洲風場實務觀察,開發商移轉股權係十分普遍,開發商投入風場的資金有限,且開發時程漫長,中間有資金調度需求在所難免,經濟部為保護我國離岸風電之起步發展,限制股權移轉之目的可以理解,惟過猶不及下,似可考量一定以下股權之移轉,採行備查制度即可。

3. 變更發起人

經濟部曾表示若開發商變更發起人,行政契約將自動失效,此係考量變更發起人,有影響有經營權之虞,其立意良善,卻過度重視形式,而忽略發起人可能已遭架空之問題。

由於不得變更發起人,實務上可能有以新增發起人之方式,架空原本的發起人決策權,故經濟部實應考量變更或新增發起人,是否實質上已影響開發商之履約能力,或有影響決策權之虞,再進行相關審查或同意程序。

4. 審查項目與考量因素

經濟部於選商流程係針對技術能力與財務能力等,明定審查原則、評選細項與審查重點,前階段之選商流程十分完善,惟卻疏忽後階段開發商進行股權移轉時,可能造成先前已受經濟部肯認之技術能力與財務能力大受變動。

經濟部宜參酌選商階段之標準,針對技術能力與財務能力等,制定股權移轉審查標準,以審查新投資人之資格,同時亦可新增其他審查考量因素,如釋股原因、是否有破產之虞、施工進程、原開發商是否因為釋股而獲有其他利益等,綜合制定審查要點,以供參循。

5. 公聽會

經濟部說明風場釋股審查程序,皆由政府單位與外部學者專家組成之委員會審查,該委員會成員也是遴選風場的審查委員,其中外部委員包括會計、法律、海工等學者專家,並由委員會成員確認風場釋股後是否有優於原本之履約能力。

上開審查程序與方式,雖已交由客觀公正之委員與外部專家進行審查,然由於未公開審查之資料與細節,實難以讓外界充分表達不同意見,考量離岸風電係我國推行之重大能源政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故於具高度爭議性或一定以上股權移轉案件,宜考量召開公聽會或舉辦相關說明會議,保障人民知悉權利。

我國離岸風電政策已推行至第三階段區域開發,經濟部能源局在其中扮演重大角色,持續推動並完善相關法制與作要要點,而今面臨各開發商股權移轉爭議事件,亦應參酌各釋股案審查經驗,盡速制訂審查要點,使開發商有相關標準可供依循,更有助於離我國離岸風電之未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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