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譜、荒唐、違法的假執行判決

作者:江元慶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通過決議──司法院推動設置「商業法院」。與會委員並舉SOGO百貨股權爭奪戰為例,指稱此案不僅繁衍出了100多件官司,且到目前全案尚未定讞。

SOGO案迄今打了15年,先從民事打到刑事、再打到行政訴訟,這「團」官司能夠打到不斷開花,卻到目前還結不了果,毫無疑問的,審判體系要負最大責任。因為,在糾葛全案的千絲萬縷中,光是一場「921會議」(民國91年9月21日)有沒有召開,法院與法院、法官與法官之間的見解就不一致,造成遠東集團徐旭東、太設集團章民強、太流老闆李恆隆三方陣營各拿對自己有利的法官見解,不斷提起上訴。

台灣司法不彰,民眾迭有怨言,其中最令人難以忍受的,莫過於法官知法違法。撇開SOGO案不談,上月間才判決的一件民事官司──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0號」這件判決,在「假執行」的部份,法官是公然違法!

在談這件官司之前,得要先搞清楚什麼叫「假執行」?

簡單來說,假執行是指在民事判決定讞之前,法律賦予暫時打贏官司的人,有權利「先執行」。這是為了保護債權人利益所設計的制度,以防止債務人不斷透過司法拖延,而蒙受損害。依照法律規定,在第一審、或第二審宣判時,法官如果有宣告假執行,那麼打贏官司的人就可以提供擔保金,先取回主張的權利。

跟SOGO案開打之初一樣,「10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0號」這件官司是民事案件。A公司指控B公司不斷交付不良品,以致產品遭到退貨、通路拒收,商譽重創。B公司則主張,提供的部份材料雖有瑕疵,但已採取換貨、折讓等方式處理完畢,但A公司卻拒付貨款。雙方興訟至此12年。

一審法院判決A敗訴,B在提供8000多萬元擔保後,對A提出「假執行」,從A公司扣走了2.4億多元。

A、B繼續纏訟,從二審打到三審,再發回二審。民國106年4月18日出現變化──B公司的部份請求,被二審判決敗訴,B應該返還A公司1.6億多元。不料,高等法院更一審在判決書的最末,由三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寫下這段文字:

「……若准為假執行,其後該部份判決遭廢棄,復須返還所受給付或賠償損害,程序反覆,滋增困擾,本院認為其性質上不宜宣告假執行。」(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書,10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0號,第51頁)

這段話的意思是說,法官認為如果宣告假執行的話,未來萬一判決又遭到最高法院廢棄,則有可能發生忽而A假執行、又忽而B假執行,而增添困擾;法官為了避免假執行的程序可能不斷反覆而增添困擾,因此對A公司勝訴的部份,認為不宜宣告假執行。

這是個離譜的判決!

因為,假執行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合議庭不讓A行使假執行,理由是「避免假執行的程序可能不斷反覆而增添困擾」;但是,法官如果能明辨是非、謹慎決斷、做出一槌定音的判決,就不致發生假執行程序不斷反覆,進而增添法院困擾。

此外,這還是一個荒唐的判決!

因為,根據判決書內容,合議庭認定B對A只有大約8000萬元的債權;但是,在法官不讓A假執行的情形下,無異是讓只有8000萬元債權的B公司,可以繼續握有屬於A公司2.4億多元的財產。

此外,這更是一個違法的判決!

因為,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1項規定,第一審法院宣告假執行的判決,只要是被第二審法院廢棄,則第一審原先的假執行,就已經失去法律效力。在這件官司中,高等法院白紙黑字的廢棄了第一審假執行,但因為法官不讓A公司宣告假執行,使得已經被廢棄的第一審假執行,實質效力卻仍然存在。

法律明明有規定,法官卻不遵照法律行事,正是法官信賴度低落、民眾不信任司法的主因之一。

作者簡介: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文字工作者、大學老師,作品《流浪法庭30年》促成「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司法太平洋》催生通過設置「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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