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不成,蔣市府的「敬老」,是要長者出門「化緣」!?

觀傳媒 報導
觀傳媒 報導

夏學理教授前臺師大發言人/所長

昨(11/24)日,在筆者的《敬老金發放缺失,蔣市府應速予補救》之呼籲,經「觀傳媒」等媒體披露後(https://www.watchmedia01.com/acomment-20231124214417.html),承蒙選區內的王欣儀議員等關心「敬老」議題人士,將此「民意輿情」轉向蔣市府反應。昨日下午,王議員於第一時間轉來蔣市府民政局、社會局的令人「噴飯」回應,特轉錄如下,供全民一起敲碗、「噴飯」。

查蔣市府就發放「重陽敬老金期程」的明文公告,係是:「自上(10)月12日起至本(11)月13日止(共33天),年滿65歲的長者,可前往設籍區公所公布之定點領取『重陽敬老金』」(https://dosw.gov.taipei/cp.aspx?n=2AD02270ED65CBDD)。結果,區公所及里辦公室,竟將蔣市府公告的定點領取期間,大幅變更、縮減為「僅限於5天之內」。對此,蔣市府民政局令人噴飯式的回應竟是:「敬老金領取通知書是民政局發給各區公所的公版,『領取時間由里長提供後』,交由各區公所製發,通知民眾到里辦公處領取;原則上是『配合里辦公處』的時間,但是『民眾若過去里辦遇得到里長』,隨時也都可以拿!」

哇哩咧,「民眾若過去里辦『遇得到』里長……」,萬沒想到,蔣市府的「敬老」概念,竟會是要行動不便的長者出門「化緣」!?若是「有緣」遇到里長就「可以『拿』」敬老金,反之,假使無緣呢!?蔣萬安市長應當知道,在蔣爺爺主政的年代,由里長/里幹事「親送」重陽敬老金給所有長者,是傳世的「敬老美意佳話」。而今,「親送」敬老金僅限於「99歲以上」,已是對高齡長者的大不敬,這會兒,從蔣市府口裡吐出的「噴飯級」回應,竟還要「99歲以下」行動不便的高齡長者,自行去里辦公室「偶遇」已擺明不遵守蔣市府公告期程的里長,這究竟是在「敬老」?!還是在「懲老」!?

其次,就蔣市府限制「敬老金」僅能匯入「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帳戶的典型「為德不卒」部分,蔣市府的社會局搬出《臺北市重陽敬老禮金致送自治條例》第五條:「敬老禮金應由市政府於每年重陽節前以轉帳方式匯入受領人指定之郵局、『市庫代理金融機構』帳戶」,藉以表示其「限制」敬老金僅能匯入「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帳戶的合法性與正當性。然蔣市府卻不反躬檢討,何以自法源的制定端起,市府即做此極不便民的限制?更何況,在第五條的後段規定裡,其實有一段被蔣市府之回應蓄意遮蔽的但書,即:「必要時得由市政府指派專人發給」!而當前,蔣市府既已造成此為德不卒的事實,則現下,豈不正是「必要時得由市政府指派專人發給」行動不便長者敬老金的最佳時機!?

此外,蔣市府更是刻意略去《臺北市重陽敬老禮金致送自治條例》第六條:「未於重陽節前領取敬老禮金之受領人,得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補發」的規定,反持續以「明年再行檢視改善」的官僚廢言,搪塞市府行政顯有怠惰,同時拒絕行動不便長者的依法申請補發敬老金。請問:蔣萬安律師對於行政怠惰的蔣市府,將會做何積極維護長者權益的合法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