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地檢署偵辦私行拘禁凌虐棄屍斗南汽車旅館案 業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雲林地檢署偵辦私行拘禁凌虐棄屍斗南汽車旅館案,業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雲林地檢署提供)
地檢署彭彥儒檢察官指揮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組成專案小組,偵辦徐姓被害人(七十九年次)居住地在雲林西螺戶籍在宜蘭,遭私行拘禁五十四日凌虐致死並棄屍斗南某汽車旅館案件,查得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十五日前往警局自首之劉嫌(男,八十三年次)、黃嫌(男,八十三年次)均係受託頂替,並陸續查獲高姓主嫌(男,八十七年次)、共犯林嫌(男,九十年次)、龔嫌(男,六十六年次)到案,現已偵查終結,認為被告高嫌、林嫌、龔嫌共同涉犯刑法第三零二條之一第二項、第一項第一、二、四、五款之三人以上共同攜帶兇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私行拘禁剝奪人之行動自由達七日以上致死罪嫌,於一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提起公訴。劉嫌、黃嫌所涉頂替等罪嫌由本署另案偵辦。
徐姓被害人之債務糾紛金額是三千八百萬元的高麗菜投資糾紛,但此件起訴的高性主嫌不是債權人,只是受託處理的,高嫌、林嫌為處理徐姓被害人之債務糾紛,一一三年一月十八日自虎尾鎮某鐵皮屋被強制帶走,先後將徐姓被害人強押至南投縣竹山區某茶廠、高雄市三民區某洗車場,最後拘禁於龔嫌提供之屏東縣內埔鄉鴿舍內,拘禁期間長達五十四日,拘禁過程中除未提供人體生存所必須之足夠飲食外,並長時間將徐姓被害人雙眼以黑色口罩、膠帶及安全帽封住,及以手銬、鐵鍊將徐姓被害人拴於狗籠或房間內,出入均以鐵鍊拖行,並持棍棒、藤條長時間毆打,甚至持瓦斯噴槍點火灼燒徐姓被害人之腳背、持銀針刺入徐姓被害人雙手手指之甲床內並左右攪動、持電擊棒持續電擊徐姓被害人身體,即使徐姓被害人已因極端痛苦在地面蜷曲、慘叫,仍不罷手,手段極為兇殘,高嫌並持手機將前揭凌虐過程拍照或錄影。徐姓被害人於一一三年三月十一日不堪凌虐而死亡後,高嫌等人立即持漂白水、清潔劑等清理現場,再將徐姓被害人屍體交由劉嫌、黃嫌兩人,並命其將徐姓被害人屍體運至斗南某汽車旅館,伴屍四天後,再於一一三年三月十五日前往警局頂罪,藉以製造斷點。高嫌確認劉嫌、黃嫌二人確實前往頂替並遭收押後,旋於一一三年三月十七日搭機逃亡柬埔寨。然此件經專案小組鍥而不捨偵辦,仍順利查明高姓主嫌、共犯林嫌身分,並比對出私行拘禁之場所,立即持搜索票搜索私行拘禁之場所,並拘提共犯龔嫌到案,另提訊因另案在監之共犯林嫌到案,復函請外交部註銷外逃高姓主嫌護照,使高嫌遭柬埔寨當局遣返後回台接受偵辦。
此案在地檢署檢察官指揮下,統合各警察單位發揮團隊整體戰力,成功破獲重大命案,且此案為國民法官案件,提起公訴後,將由地檢署國民法官專組團隊辦理,讓被告三人獲得應有之制裁。地檢署戴文亮檢察長表示,地檢署會秉持「有聞必查、有據必辦」的辦案決心,如有債務問題應循法律途徑處理,切勿以暴力或私行拘禁等不法手段解決,地檢署並將率同司法警察,強力掃蕩、嚴查不法,維護社會秩序,保障民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