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政風科員留停做直銷月賺80萬 已閃辭 縣府將追究行政責任

雲林縣府今年1月接獲檢舉,指政風處吳姓女科員留職停薪期間,在外兼職、做直銷1個月收入80萬元,政風處多次調查後發現吳女明顯違法;吳女23日已提出辭呈,政風處仍按規定送考紀會追究行政責任。

雲林縣府1月接獲檢舉,指政風處吳姓女科員留職停薪期間,在外兼職、做直銷1個月收入80萬元,政風處多次調查後發現吳女明顯違法;吳女23日已提出辭呈,政風處仍按規定送考紀會追究行政責任。圖為雲林縣政府。(中央社資料照)
雲林縣府1月接獲檢舉,指政風處吳姓女科員留職停薪期間,在外兼職、做直銷1個月收入80萬元,政風處多次調查後發現吳女明顯違法;吳女23日已提出辭呈,政風處仍按規定送考紀會追究行政責任。圖為雲林縣政府。(中央社資料照)

雲林縣政風處副處長蕭明基今天告訴中央社記者,吳姓女科員去年11月30日以侍親為由提出留職停薪獲准,時間從去年12月18日至今年6月17日。

蕭明基說,縣府今年1月10日接獲檢舉,指吳女在美容工作室疑似兼差做直銷工作,政風處隔天啟動調查,了解吳女留職停薪期間,為了生計在美容工作室兼職工作,當時即進行第一次訪談。

不過政風處事後又多次追蹤,發現吳女在臉書(Facebook)、IG等社群平台分享直銷產品心得,且此直銷公司臉書還貼文寫到她做直銷不到1個月即上了「鑽石級」。

政風處再次約談吳女,她坦承從事直銷,獎金及分紅等收入1個月約新台幣80萬元。

政風處認為,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申請留職停薪者,期間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且毋需經權責機關同意或備查」,但吳女從事直銷工作屬於商業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據了解,吳姓女科員曾在雲林地檢署任職,轉任到縣府約兩年,工作表現上不如其他同事積極,考績都是乙等,政風處曾針對吳女錯誤給予糾正。

政風處表示,吳女23日提出辭呈,縣府仍將按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召開考紀會追究行政責任。